交警队长挪用公款40万被判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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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3:23 江南时报 |
交警大队长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取他人送的好处费,并且挪用公款40万元。日前,柳江县法院对该县原交警大队长曾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9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公诉机关指控曾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2003年7月至12月,颜某与曾某联系后,陆续承揽柳江县交警大队的庭院园林绿化工程,并分两次送给曾某3万元;1999年至2005年间 ,柳江县交警大队每年均在蓝某经营的修理厂维修汽车,蓝某先后多次送现金给曾某,并送给曾一辆拼装微型客车。2004年4月间,柳州市荣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徐某与柳江县交警大队达成协议,荣兴驾校租赁交警大队管理的机动车考试场、停车场培训驾驶员。曾某则将一份事先拟好的虚假代理荣兴驾校招生、培训学员协议让徐某签字,获得好处费20万元等。2003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曾某与颜某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在筹集注册资本过程中,曾某指使本大队财务人员以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大队所管理的柳江县驾联服务中心账户和事故保证金账户上分别汇出35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后将相关凭证交由颜某去办理注册验资手续。验资完毕后,颜某将40万元资金转回柳江县交警大队相关账户上。 2005年12月15日和2006年2月15日,柳江县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曾某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共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价值26.8万余元和一辆非法拼装的微型客车,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曾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且罪名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成立。 鉴于曾某在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且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法院决定对曾某予以减轻处罚,对曾某受贿所得的2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杨建林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07日第十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