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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系金新信托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8:31 法制日报

  本报乌鲁木齐3月6日电 潘从武 记者吴亚东 今天,备受各界关注的德隆系案件中的一起重要的刑事诉讼案———金新信托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宣判。被告单位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新信托)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罚金1000万元。何贵品、王宏等11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4年、3年、2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01年6月,唐万新等人成立上海友联,利用上海友联对德隆所属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被告单位金新信托在上海友联的指使和操纵下,继续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金新信托和11名被告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73亿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金新信托成为新疆德隆的融资平台后,在唐万新(新疆德隆原董事、金新信托原董事)、被告人何贵品(金新信托原董事长)、王宏(金新信托原总经理)等人的决策、纵容下,借信托理财之名,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自1997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352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多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仍有42亿元资金未兑付。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新信托和被告人何贵品、王宏等11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单位金新信托罚金100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贵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9名涉案人员也被判处1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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