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批租收益中提农民养老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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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8:31 法制日报 |
浙江省慈溪市海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成央珍代表建议,在相关法律中增加“农民养老基金在土地批租收益中提取”的规定。 目前我国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推出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三种养老保险形式都是以政府投入保障为主,深受农民群众欢迎,但这也给政府造成很大的支付压力,特别是预期支付 的压力很大。成央珍认为,为确保农民养老保险支付能力和体系发展的稳定性,政府应建立专项农民养老基金。她建议加快推进相关立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在土地批租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农民养老基金,提取比例至少应占收益的10%以上;中央财政在每年收益中也确定相应的比例,充入农民养老基金;地方各级政府相应建立农民养老基金储备制度,从每年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充入农民养老基金;企业为务工农民缴纳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形成滚动积累制度,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解决进城农民工在城里的养老后顾之忧。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