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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判决一起“非典”期间的合同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8:31 法制日报

  2003年大面积流行的“非典”疫情,可否以其是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月下旬在对上海达临文化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临公司)诉北京华亿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欣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中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

  【案情】

  华亿欣公司与达临公司于2002年7月27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举办中国古代性文化展览,由达临公司负责展览的内容创意、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布展、培训讲解员等策划工作,由华亿欣公司负责展览的申请审批、宣传运输、经营管理等实际承办,并提供场地、资金、设备支持;双方合作期限自2002年8月6日至2003年9月15日,合作期间华亿欣公司为支持达临公司的学术研究及继续收集、抢救性文物,以展品租赁的形式支付达临公司15万元,达临公司提供给华亿欣公司有关书籍、纪念品配出展览,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双方五五分成,达临公司派人参展布展等行动的差旅食宿费由华亿欣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后,华亿欣公司向达临公司支付了10.8万元。2002年8月开始,双方先后合作在烟台、珠海、惠州等地分别举办了中国古代性文化展。2003年8月,双方合作在西安举办了展览,达临公司派员参加了布展、讲解等工作。合作期满后,华亿欣公司直到2003年11月7日才向达临公司交还了展品。后达临公司起诉至海淀高区法院,认为华亿欣公司违约,要求华亿欣公司继续支付租金42000元及利息,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

  【争辩】

  达临公司称,协议签订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了展品,但华亿欣公司在支付了10.8万元后,余款一直未付。双方的合作并未因“非典”而终止。

  华亿欣公司辩称,双方的协议是租赁合同性质而非合作,由于2003年春节过后爆发“非典”疫情,根据双方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协议自动失效,双方协议解除,权利义务终止。

  【判决】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在协议期限内,“非典”爆发后,双方在没有建立新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仍合作在西安办展的事实,也说明了“非典”疫情没有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不能构成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华亿欣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展品租金,且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订协议的情况下,未及时交还展品,给达临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据此,法院判决华亿欣公司给付达临公司展品租金及各项损失6.8万元。

  一审宣判后,华亿欣公司不服,以双方合作期间,“非典”疫情大面积流行,系因遇到不可抗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属不可能,故双方的合同已经自动失效;达临公司请求的损失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等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一中院认为,“非典”并不属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认为达临公司与华亿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华亿欣公司未依约给付展品租金,亦未按期归还展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终审判决驳回华亿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被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两条规定确立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法律地位。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非典”系突然发生并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传染病疫情通过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传染病监测、预防、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及时有效的工作,是可以被预防、控制及消除的,也是能够被预见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避免和克服的。双方的合作协议在2003年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并未因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亦不存在因疫情而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况,故因“非典”而形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本案协议而言不属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并没有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因此,本案所设合作协议约定的遇有不可抗力时协议自动失效的解除条件并未成就。

  笼统地讲“非典”是否为不可抗力没有任何意义。“非典”作为抽象的不可抗力不可能成为任何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必然阻却事由,它只有针对具体的民商事活动才有分析和讨论的意义。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事实上,大量的合同并没有因非典疫情而影响其正常履行。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非典疫情就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只有当非典疫情影响到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才可视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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