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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上市公司将不再只是谴责或罚款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8:31 法制日报

  3月3日,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龙昌)发布公告,公司董事赵伟文临时履行董事长职责。此前2月25日,ST龙昌的董事长邱忠保,因违反证券法规已被上海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邱忠保作为飞天系的掌门人,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旗下三家公司去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他此次被刑事拘留,在近日比较平静的证券市场上格外受人关注,它昭示:掏空

上市公司再不只是受交易所谴责了事,或者仅被处以罚款了结,而是有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上市公司巨额资金被飞天系占用

  1983年,高中毕业的邱忠保在西安创建了第一家飞天系公司,1995年成立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飞天)。邱忠保原籍上海,处事低调。但自2000年之后,他大举进行资本运作,很快成就了一个拥有控股及全资子公司达40余家的飞天系。邱忠保于是在证券市场上声名远扬。

  2000年12月6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农)原大股东与西安飞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托管协议,原大股东将其持有的3155.68万股股权转让给西安飞天,西安飞天成为福建三农新任第一大股东。据福建三农公司资料,截至2005年6月30日,西安飞天持有41023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7%。

  2002年5月2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与西安飞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西安飞天收购中石油持有的ST龙昌6469.632万股,成为其第一大股东。截至2005年6月30日,西安飞天持有77635584股股权,占ST龙昌总股本的27%,邱忠保任董事长。

  2004年2月15日,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纳),原控股股东浙江大学企业集团分别与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后,珠海溶信持有股份28.44%成为浙江海纳新的第一大股东,海南皇冠持股24%为第二大股东,据调查,这两家公司均具有飞天系的背景。

  成就飞天系之际,占款行为相伴而生。

  去年上半年,飞天系三家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使飞天系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大白于天下。上海、福建、浙江三地证监局分别对ST龙昌、福建三农和浙江海纳三家上市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结果显示,邱忠保及其飞天系恶意侵占三家上市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数额达高16亿之巨。事发后,飞天系多次与三家上市公司商谈还款事项,但因资金链断裂,10亿元的占款窟隆根本无力填补,加上随之而来的众多诉讼,飞天系雪上加霜,直至其掌门人最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飞天系巨额占资首陷清欠风暴

  违规对外担保和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两大痼疾,已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发展。证监会屡发通知,仍难遏制。去年11月1日,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任何人员不得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意见》对大股东占款更是措辞严厉,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由此,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在全国掀起。前不久,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又在全国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今年年内必须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并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产生。各地证监局更是高度重视,纷纷出台各自辖区内清偿上市公司资金具体计划,沪深交易所2月份相继发布具体要求。

  分析人士认为,飞天系虽然不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多的,但其行为性质是恶劣的,而且极有可能成为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首尝刑事处罚者。

  用刑法遏制大股东恶意占款成共识

  记者从权威人士处了解,正在酝酿中的刑法修正案(六),将会涉及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有可能会在挪用资金罪下增加挪用资产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质上是对投资者权益公然的侵害,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遏制这一现象不仅要运用公司法、证券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性质极为恶劣的,还必须用刑法进行严惩。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顾肖荣分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杂,形式多样,比如,大股东借用上市公司资金后又归还了,这种情况不应处罚;但是,对于行为非常恶劣,根本就是不想还或不能还,类似于国外刑法中的违背信任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

  控股股东恶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于上市公司自身、对于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造成的危害,学界并无多大异议。“对于是否用刑法进行处罚,现在也基本上达成共识。因为,这一问题并非个别现象,即使现在,有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思想上还是不把挪用、侵占当回事,上市公司差不多成了一些人的提款机。因此,一旦募集到资金就玩失踪,这种行为要比侵占公司财产罪等已有罪名界定的行为恶劣得多。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等一些民事诉讼机制,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运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应当增加专门的罪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强调说,“当然刑法要慎用,但绝不能要用时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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