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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说明中不要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8:31 法制日报

  目前,全球80%的打印机耗材均在中国生产。这里所说的耗材,主要指打印机、复印机类产品所使用的墨盒、色带等消耗性材料。

  随着兼容耗材行业的不断壮大,我国目前有近500家企业生产各类墨盒和色带产品。这些兼容和再生产品,都需要和原装厂家的硬件设备相配套使用。比如,一个中国产的墨盒在销售、推广中都必须说明这个墨盒是兼容于或可以使用于Canon等原装厂家的什么型号的

打印机。不说明它能与“Canon”打印机兼容,使用“Canon”打印机的用户就不可能选择这种墨盒。

  正是由于这一无法回避的“说明”,我国众多企业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指控。一些原装厂家纷纷以商标侵权为由,向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对中国的兼容耗材生产企业提出法律诉求。

  据介绍,为了便于销售自身的产品,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兼容产品厂家往往是在兼容和再生品的外包装,或者是产品的标签上,把原装厂家的商标突出地放大使用,而把自身的自有品牌,标在次要的位置上。

  有的兼容和再生品不使用自有的品牌,只是突出地使用原装厂的商标,用很小的字体标注兼容或再生的字样,有的只标注英文“compatablefor”。

  爱普生公司2005年对中国市市场作过调研,此调研显示,国内400多家墨盒、色带、硒鼓等打印机配套耗材兼容和再生厂家中,有60%以上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突出使用原装厂家商标的问题。

  爱普生公司去年有近30多起维权活动,60%在各地工商部门都得到了有效的认定,并依商标法进行了查处。还有40%因各基层工商部门对此类问题有不同认识没有处理。

  模糊区的存在,实际上也制约了国内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拓展。据介绍,欧洲、日本、美国等国家的海关,在针对中国进口的兼容品例行检查中,发现类似上述的商标标志使用时,大多数都作为商标侵权加以查扣。

  日前,中华商标协会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公平交易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的知名教授及专家、地方工商局、知名律师及相关企业的代表,就兼容耗材使用原装厂家商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会诊。

  与会专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意见,认为该行业的问题依我国现行法律可以解决。

  如在功能性说明中以“突出”、“放大”、“加黑”方式使用原装厂家商标或将原装厂家商标换行单独排列,已不属于正常的文字表述,而是故意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视觉上的混淆和误认,应认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再如,在原装厂家商标上使用R标志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应以是否可能造成混淆误认为判断原则,如果这种使用是突出原装厂家商标,存在误导混淆的可能性,即构成侵权。

  专家们认为,兼容和再生耗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当、善意的说明中可能涉及原装硬件生产企业的商标,这是不可避免的。如“为‘××’商标产品配套使用”或者“For‘××’use”。只要能够使消费者辨别出是配件企业生产的,不是来源于原装企业,不产生与原装企业商标的混淆误认,可以不认定商标侵权。

  其实,该行业的问题涉及到的是商标的说明性使用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在针对该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侵权认定时是“够用”的,但是,法律对于在这种产品上如何使用原装厂家商标未有明确规定,更没有具体标准,多数生产企业还在不知道如何标注即为“合理使用”,如何标注即为侵权性使用的模糊区闯荡。

  专家们针对规范企业说明性使用原装厂家商标,提出了具体建议。一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在产品功能性说明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要件作出司法解释。二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个案请示答复的形式,就此问题做出有关批复,指导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建议中华商标协会与有关行业协会沟通,推动行业规则的制定,为行业的商标使用行为和正当说明行为划出“行车线”。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原装厂家商标专用权,也有利于配套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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