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三大灰色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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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8:31 法制日报 |
今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2月24日,温家宝在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上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再次成为重点之一。这两次会议均系对中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在1月6日举行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反商业贿赂首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被提出,并被明确定为2006年的工作重点。不到10天时间里,总理就同一问题进行了两次部署,而中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贿赂已经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反击商业贿赂被提高到反腐败的高度。商业贿赂之所以会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因为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愈演愈烈,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据商务部的统计,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有关调查也显示,大多数公司在开拓市场过程中都存在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市场潜规则。 但是,与商业贿赂的高发生率相比,商业贿赂的立案查处却很少。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不到1%。这种矛盾的原因在于,商业贿赂查处中存在许多障碍和难点。 打击商业贿赂过程中,一些常规的贿赂行为非常容易被查处,难以查处的是那些不易直接取证或者难以界定的商业贿赂,也可以称之为灰色地带。这些灰色地带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中。在许多商业贿赂行为中,当事人之间的贿赂倾向并不明显,因为完成的商业交易并不能完全和他们之间的财产往来对应。比如,很多交易双方原本就是亲戚或者朋友,在没有商业往来之前就有礼尚往来,这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十分普遍。可是当他们之间发生了商业交易之后,他们的礼尚往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很难做出明确的区分。 第二,政府官员权力与商业结合的寻租。政府官员如果直接进行以权谋私,发生的商业贿赂比较容易界定和查处,但是许多变相的商业贿赂却难以发现。例如一些官员的家属本身就在经商,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一些企业或者部门进行关照,而那些企业或者部门则向官员的家属提供商业交易的机会。这些交易表面上看都是正常的,政府官员在正常履行职责,他们的家属正常地进行商业交易,很难将这两种行为对应起来。可是实质上,家属是用官员的权力获取了商业机会。这与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一样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第三,集体的商业贿赂。在有些情况下,商业贿赂并不是直接贿赂个人,而是某一个集体。例如,高校采购教材时,经销商往往会将折扣给教材科,教材科当然优先采购折扣高的教材。这部分折扣往往没有进入学校的账户,而是成为科室的小金库。小金库和商业贿赂一样损害了市场公平性。 正是类似于以上情况的许多灰色地带,为商业贿赂的存在提供了相当大的生存空间,也为反商业贿赂带来了相当多的难题,成为执法机构难以进入的沼泽地。而且,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那种从法律上很容易界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少,而灰色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多,甚至成为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因此,反商业贿赂行动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能否消除商业贿赂中的灰色地带。只有将这些灰色地带都暴露在阳光下,我们才能迎来真正健康的商业环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才能得到保障,反腐败工作也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