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手机被判监禁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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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9:4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深圳讯(记者何涛通讯员张薇)昨日,深圳市工商局首次对外公布了2005年度消保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工商局表示,通过公布这些案例,警示广大经营者,一定要增强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自律,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 典型案例之制售假冒手机 2005年7月7日,根据北京华进鹏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福田工商分局联合福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南园派出所,对福田区华发南路金宝城大厦金宝阁14C及29A单元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NOKIA”6310i型手机机身(成品)1365台、“NOKIA”3586i型手机机身(半成品无机壳)1127台等。 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当事人上述假冒“NOKIA”商标的商品相当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值人民币2245400元。 2005年12月14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判决,判处陈英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工商局警示经营者严格自律 深圳市工商局表示,通过公布这些案件警示广大经营者,一定要增强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自律,任何形式的制假、售假等危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这些案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查验商品包装和标识,包括合格证以及中文标明的品名、厂名、厂址和“三期”(即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尤其对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要注意字迹是否清晰,是否经过改动。 工商局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了解清楚该商品的产地等相关信息(生产厂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等)。交易时要向销售人员索要票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上当受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