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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最大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父亲每月须付10万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0:0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雪芬通讯员/李志金葛贻环)离婚时,父亲爽快地答应一个月给小孩抚养费10万元。然而14个月过去了,承诺并没有兑现,于是孩子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这宗目前中山市最大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近日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具备经济能力的父亲必须按照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

  缘起

  离婚时承诺月付抚养费10万元

  家住中山市区的张总是当地赫赫有名的商业奇才,30多岁已是几家实力雄厚公司的主要股东。然而,商界春风得意,但在婚姻家庭中亮起了红灯。2004年4月,张总与妻子阿丽在中山市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且就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作出了约定:年仅12岁和8岁的儿子小强和小刚由母亲阿丽抚养,张总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签订协议后,两个小孩一直随母亲生活。

  焦点

  巨额抚养费超出支付能力?

  据阿丽称,前夫张总并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2005年6月15日,两个小孩作为原告,把张总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总支付已到期的抚养费人民币140万元。

  被儿子告到法院,张总十分气愤,他认为,打这场官司是前妻故意搞的。追索抚养费不能作为前妻“挟子令父”的工具,更不能成为前妻永不满足财富需要的工具。张总认为,之所以会在离婚协议书上写下“每月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含糊表述,是为了挽回婚姻的愿望。如今婚姻无法挽回,每月10万元抚养费,超出一般人的实际生活、教育费用,也大大超过自己每月仅2.08万元的收入。“正常情况下,两个儿子的实际生活和教育费用也根本达不到这个数目,多余的金额,如果花到小孩身上是害了他,也给父亲增加负担,如果没有用到孩子身上,那就没有任何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所以,他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应确定为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

  诉讼中,张总向法院提出,他是被迫以超出实际经济能力向前妻取得商场的经营权,为此他背负了上千万元的债务,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当地地方税务局的证明一份,证明其月收入为2.08万元,要求支付的抚养费不应超过该款的50%,即1万元。经法院查明,张总是中山市四家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之一,并拥有多处物业和众多财产。

  判决

  按协议支付140万元抚养费

  2005年8月9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抚养费的多少,法律允许由双方协议,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才由法院判决,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其约定。张总与其前妻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小强、小刚由母亲抚养,张总每月支付抚养费10万元,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总应按照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故张总认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抚养费的意见,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张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抚养费140万元。

  宣判后,张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抚养费给付协议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抚养费的多少及负担的期限等,法律规定是先由双方协议,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决,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其约定。张总在与前妻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每月支付10万元抚养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总应按照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张总称其与前妻订立的离婚协议书并非是他的自愿,离婚协议上的每月10万元的抚养费并不是张总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总对此理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张总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因张总是中山市四家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之一,且其还有其他多处物业及财产,他完全有经济能力负担,故法院按其协议判令支付140万元的抚养费。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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