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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利润是公积金贷款20多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0:18 南方新闻网

  ■论吧

  本周主持:本报记者肖小冰

  住房公积金成为市民近期的关注焦点之一。针对市民存在的种种疑问,本报采访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疑问1:此前有政协委员提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闲置110多亿元”,而开发商不买公积金贷款的账由来已久,为了加速资金回笼,开发商大都怂恿购房者使用商业贷款。如此一来,开发商与银行的这种合谋,是否抬高了公积金的发放门槛,导致巨额资金闲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发商不想市民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原因主要是嫌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回笼资金慢。在银行业务的角度来说,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者间有一定的“冲突”:

  公积金贷款,银行的收益是贷款利息数额的5%;而商业贷款,银行是按照基准利率来收费,这样计算下来,银行经营商业贷款的利润是公积金贷款利润的20多倍。而银行和开发商之间是紧密相连的,开发商建议市民选用商业贷款,银行自然会给开发商在项目贷款方面提供方便,这就是两者“台面下的协议”。

  其实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是目光短浅的行为,现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约75.58%,越来越多的职工将选择公积金贷款买房,如果开发商一意孤行,刁难或者拒绝公积金贷款,就是把送上门的生意往外推。

  随着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的加快,中心对银行送审的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不超过三天,放款的时间不超过两天。近期,广州市住房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向中、农、工、建、交5家承办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发出通知,对银行处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缩短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限。

  公积金可买国债,增值一分为三

  疑问2:对市民个人而言,公积金就是存入个人名下账户的金额,这部分钱能否实现增值?如果用来实现增值,公积金中心是否在利用市民的钱牟利?

  中心: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比如,2004年广州市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5,561万元。根据国家规定,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337万元;经市财政局批准提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720.48万元;安排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503.52万元。

  今年1月份,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达到4个多亿,但归集余额只有3个多亿,必须要动用历年结余的资金来应付职工的贷款需求。所以,一定存量的公积金也就是存储在银行的“提取准备金”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前几年,广州市民对住房公积金还不太了解,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不太多,所以有较大量的公积金积累下来。而近几年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越来越多,一定数额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必不可少。

  封顶体现公平原则,遏制变相福利

  疑问3:广州市正在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大检查。伪造虚假合同或者资料固然不对,但是市民应该可以提取属于自己的“小金库”吧?而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积金封顶政策,是否针对一些垄断性企业变相发放高额公积金?对于普通市民而言,意义何在呢?

  中心:住房公积金与个人储蓄存款不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严格遵循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融资支持。因此,储存在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其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性,提取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从1992年至今,广州市一些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额已经相当高,一些人已经达到了十多万元。为此,一些职工就蓄意违法。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发现多起职工提供虚假发票、房产证或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的违法现象,同时也发现有房地产中介公司专门为职工提供虚假资料购房套取住房公积金。目前,相关事件已经上报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资深房产专家韩世同:住房公积金封顶价主要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对某些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大量发放公积金现象,该政策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比如一些政府公务员,国家垄断企业例如电信,石油部门职工,发放给他们的公积金某种程度相当于“变相福利”。这样一来,就会引起楼市不正常的供应现象,即想买房的人还是买不起房,已经有房的人有更多的钱去买房。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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