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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车三分钟去存钱 车内1.8万元被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0:43 南方日报

  离车三分钟去存钱车内1.8万元被抢?

  客户要求“合理的处理意见”,银行方面称无权处理

  本报记者南小渭戴双城实习生叶健

  去银行存款时,停在银行门口的汽车车窗玻璃被敲碎,车内1.8万元被盗走。这些损失是要失主一个人承受,还是银行也应分担部分责任呢?日前,彭先生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他认为,银行配备的保安未能保护好客户的财物安全,银行应该为自己被盗的1.8万元给出一个“合理的处理意见”。而银行则表示,保安是保安公司的员工,非银行职员,银行无权处理此事。截至记者发稿时,此事仍在僵持中。

  “右前窗被敲毁,车内现金被抢走”

  2月27日上午,一直没有得到银行满意答复的彭先生约见本报记者,向记者讲述了当日的事发经过:“本人是某银行的VIP客户,2006年2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本人到该银行企石支行存钱,将车停在银行门口的停车位上(距离门口3米左右,门外当时有一名保安),随后本人就离车去银行里面存钱,大约两三分钟之后存完钱刚要离开柜台,只见保安神情慌张地跑进来朝本人大声呼喊,说车玻璃被砸。本人出门一看,车右前窗已经被敲毁,车内1.8万元钱被抢走。遗憾的是,当时保安无动于衷,未作追赶。”

  彭先生补充说,事发后,他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和银行保安一同配合警方做了笔录,但银行方面在事发当天一直没有人直接出面和他协商处理此事,反而是该行的黄姓行长在没有表露身份的情况下说,彭先生不该将1.8万元放在车上。彭先生表示,就是衣物放在车上被盗,银行也应该负责,这一事件的关键已经不是钱不钱的问题,银行处理事情的方法让人很失望。因此,彭先生要求该银行企石支行赔偿损失共1.8万元。

  据彭先生介绍,他将赔偿要求告知该银行企石支行后,对方还是坚持银行方面没有过错,迟迟未对此事作出“正面积极”的答复,而是以行长不在或让彭先生找支行的上级部门来处理等说法推诿。彭先生认为,被盗事件发生在企石支行门口,即使要找上级部门,也应该是企石支行去找,而不是客户。

  “保安不是银行员工”

  本月1日上午,记者和彭先生来到了彭先生所说的事发银行的企石支行。在该支行的办公室里,记者见到了支行行长黄女士。黄女士告诉记者,彭先生的车确实于2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在支行门口被砸,车内一个包被抢走,但是接下来的事实并不是像彭先生说的那样,当天值班的保安没有去追。黄行长表示,当时保安看见有人骑摩托车砸车抢包后,连忙追赶,并且还追出了十多米远,是看到追赶无望后,才跑回来告诉彭先生的。

  黄女士当着记者的面告诉彭先生:“发生这种事情,我们银行也感到很抱歉。最近这条路发生过好几起这样的砸车抢包案件,我们没有提醒你预防,也是我们工作的疏忽。”黄行长告诉记者,至于彭先生到底是不是像他自己说的那样被抢了1.8万元钱,那只有他自己知道。

  彭先生当场表示:“钱是我刚从隔壁的农业银行取出来的,用来装钱的袋子还是农业银行送的。至于是不是被抢走了18000元钱,我这里有你们两家银行的取款单和存款单作证。被抢了钱是小事。我的车当天就离你的银行门口大约3米远,我是看到你们银行的保安站在门口,才没有把放在车里的钱拿出来。我的钱被抢,你们保安是有责任的。为什么我的钱被抢了这么久,你们却没有给我一个交代呢?”

  针对彭先生的问题,黄女士向记者解释说:“出事后,恰逢那几天我要开会,所以事情就拖了下来。保安是银行向保安公司聘请的,并不是我们银行的员工,如果你对当天值班的保安不满意,我可以马上炒掉他。虽然我说保安不是我们银行的员工,也不是说我们银行没有责任。只是这件事情我们支行是无权处理的,我已经上报给桥头的中心支行了。具体怎么办,将由桥头中心支行来决定。”

  声音

  保安职责范围最关键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就彭先生所遭遇的事情来看,无论是《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上的保护义务,如果认定银行要负责任,最为关键的因素要看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保护范围、银行的设施是否足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是否有过错等因素。

  量化责任须视情况判定

  周望辉(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关键在于界定保安的职责范围。如果银行安排了保安,如果门前的停车位是银行保安的职责范围,那么银行的责任就很大。相反,如果停车位是公用的,且不在保安的值勤范围内,那么银行就没多大的责任。这跟在超市里摔了一跤,超市都要负一定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至于如何量化双方的责任,则须视情况判定。是否安排了保安,是否在保安的职责范围内,离银行门口有多远,银行门前是否安装了摄像头等等,都会影响到双方责任的划定。

  “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

  魏龙(广东附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当事人应该负主要责任,因为保管好随身财物,是当事人的主要责任,但是银行也有一定责任。储蓄,借贷等业务是银行提供给客户的主要业务,但同时,在客户办理业务的时候,提供人身、财产等保护,是银行的附属业务。如果客户的车辆停在银行外面,银行保安就应该起到预防、制止、保护等作用,而不是仅仅通知客户财物被盗。就此案而言,银行的责任在于保安的疏忽,没尽到应尽的职责。

  保安应制止案件的发生

  王潇华(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说来,只有大门以内才属于银行的范围,如果依照这种说法,这件发生在门口的停车位上的事,银行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但是从道义上讲,保安应该上前制止案件的发生。尽管保安可能有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并没有上前制止,也尽管打击社会犯罪并不是保安的法定职责。停车位是否银行客户专用,是此案的焦点。如果这家银行门前竖了块牌子,标明是客户专用车位,那么,银行应该承担一定的相关责任,如果没有牌子写明的话,就很难说清了。

  停车位属于银行服务范围

  袁琦(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为事件发生在银行门口3米左右,因此保护客户的人身财物安全,应该在门口保安的职责范围内,所以银行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保安不仅对银行的安全负有责任,对客户的人身和财物同样负有保卫的职责。银行实际上也是服务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产品,包括向客户提供人身和财物上的安全保障。银行门前的停车位也属于银行的安全服务范围,因为该客户来银行办理业务,才将车停在银行门前。

  图:

  有车一族泊车后离车办事一定要注意车辆安全。何建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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