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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从村民供养到“吃皇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3:47 大众网-农村大众

  3月1日起,修订后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实施,比较新旧法规,最大的变动在于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改为“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这一改动,意味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体制由过去那种建立在“村提留”、“乡统筹”基础上的村民互助自养式的供养体制,代之以由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的财政供养体制。民政

部最低生活保障司司长米勇生日前对新条例作了解读。

  200余万五保对象未被纳入供养体系

  据米司长介绍,全国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有570万人,已经纳入到五保供养体系的有320多万人,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保尽保”。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随着近年来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开和取消农业税,不少地区由于村级财政困难,申请、审核五保的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多年没有审批新的五保供养对象。

  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金问题

  米司长说,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五保供养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问题。

  旧《条例》将五保供养规定为“集体福利事业”,这就意味着资金渠道主要是从乡统筹和村提留中筹集。对那些没有走上富裕道路的村庄,在普通村民生活尚且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五保对象的供养也就更加困难。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随之调整。在税费改革初期,原从“村提留或乡统筹”列支的五保供养经费改为从农业税附加中支出;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供养经费又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但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附加中包括三部分支出:村级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以及五保户的供养。在很多地区,农业税附加用于其中的一项都不够。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是个一揽子计划,在总额不够的情况下,经过层层转移,用于五保供养的那部分最容易被忽视和挤占。

  新条例实现了由集体内部互助为主向政府提供救助为主的根本性转变

  新条例明确五保供养由政府主导,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同时,注意发挥集体保障、土地保障的辅助作用,在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原《条例》规定供养标准由乡镇政府确定,新条例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但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规定,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这为五保供养对象共享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重点要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和看病难

  民政部今年在落实新条例中,将重点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和看病难问题。

  关于住房问题,对于分散供养对象,将通过争取财政投入、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方式,广泛筹集资金,兴建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住房。对现有独居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要逐户排查,切实解决漏风漏雨和危房问题;对于集中供养对象,要改建、扩建或新建五保供养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资助敬老机构建设。

  解决好五保对象的就医难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的作用。一是在制定五保供养标准时,充分考虑“保医”的费用,一般常见疾病的治疗应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得到保障;二是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相应待遇,在其医疗费支出达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能按一定比例得到补助;三是要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五保供养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其余医药费再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帮助解决。

  各地要根据新条例所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以县为单位,逐村逐户调查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情况,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审核发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排查工作要在今年7月底之前完成,审核发证工作要10月底之前完成,新审批的五保对象的供养待遇要在12月底之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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