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5名股民状告一证券公司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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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20:28 新华网 |
新华网呼和浩特3月7日电(李泽兵、张丽娜)3月7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韩志忠等5名股民状告内蒙古恒泰证券公司东影南路营业部及其员工违反证券法,动用股民巨额资金买卖股票的案件。 家住呼和浩特市的韩志忠、褚静慧等5名股民称,他们在内蒙古恒泰证券公司东影南路营业部开设了股票账户,投入数百万元资金炒股。韩志忠称,2003年8月上旬,全家人因 要回河北张家口探亲,他就委托东影南路营业部工作人员薛慧代为办理股票配售业务,并告诉其2个账户号和密码。当年12月底,他们回到呼市后,发现持有的5个股票账户在不到4个月时间内发生了数百笔股票买进卖出的交易记录,同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多万元,其中仅支付证券公司的佣金就高达20多万元。2004年底,韩志忠等人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内蒙古恒泰证券公司及第三人薛慧违法越权代理股民买卖股票、非法获取另外3个账户密码的事实,并赔偿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80多万元。 被告恒泰证券公司认为,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权代替股民买卖股票,韩志忠等人与薛慧的委托代理行为,公司并不知道也不认可,所以也不存在原告提出的侵权行为。第三人薛慧称,韩志忠当初委托他代劳操作,其买卖股票行为都是与韩志忠及其女儿等人通过电话委托等形式进行的,原告并非不知情。他还辩称,5个股票账户中有2个账户号和密码是韩志忠交给他的,其余3个都是通过电话告诉他的。对后一种说法,原告方予以否认,表示除了在外地委托薛慧进行申购股票外,没有委托他办理任何交易。 赛罕区法院于2005年9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不服,随后向呼市中院提出上诉。3月7日上午,上诉方与被上诉方在法庭上,就证券公司及第三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相关委托行为和股票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等内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此案引起当地股民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