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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4间房惹来19年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04:21 燕赵都市报

  本报承德电(记者邓学军)21年前,兴隆的李振忠花了1900元买了4间房屋,不想却由此惹来了一场纠纷。县、市两级法院判了改、改了再判先后下达了13个判决书,市、县政府部门也下了3个红头文件。19年的官司李振忠最终获胜,但“官司胜了,房产也没了”,李振忠和妻子仍在外漂泊。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原兴隆矿务局职工李振忠,因住所被煤矿建设占用,1969年2月

26日,他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了平安堡村潘某为于某代管的四间瓦房及院落,并立有买卖契约为证。后于某从新疆回到兴隆,收到了卖房款1900元。

  1985年,原房主于某以李振忠强买强卖、非法侵占其房屋为由,向兴隆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归还房屋。后兴隆县委办公室作出决定,要求李振忠将房屋归还于某,于所得1900元退还李。李未予执行。

  1995年1月,于某再次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2月23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此房买卖关系无效,四间房屋属于于某所有。李振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后,李振忠多次到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

  这一房屋买卖官司历时19年,2004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行政两份终审判决,李振忠最终胜诉。

  但“官司胜了,房产也没了”。李振忠手拿判决,却要不回所有的财产和所受的损失。李振忠说,2001年11月中旬,就在李振忠到省高院准备申诉时,县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其没有在场、没有进行财产登记核实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财产强制搬出。在这四间房中居住了32年的李振忠一家,从此被“扫地出门”过上了漂泊的生活。而现在,当年被法院执行的财物已经没了踪影,房屋也已不存在了。

  记者了解到,针对李振忠的问题,2005年9月23日,在兴隆县主管政法的副书记的主持下,曾召开了专门会议。但李振忠说,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他表示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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