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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08:17 法制日报

  本网讯陈忠仪 黄建强 记者刘建 上海高院和市司法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对委托调解的原则、范围、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规范了法院在民事纠纷受理前、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审理过程中委托人民调解的工作,以切实保障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及民事审判工作的合法、有效衔接。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负责调解,有条件的可以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委托调解的范围包括离婚纠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继承、收养纠纷,相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纠纷等八类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审前、审中调解的,应由相关业务庭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填妥委托书并将起诉状副本复印件转交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审前、审中调解应当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完成,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人民法院同意,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将调解的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意见还规定,诉前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对于符合法院规定的,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持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受理案件;审前、审中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或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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