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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会观察:教师的工资该“找谁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08:42 金羊网-新快报

  ■信力建

  据报载,《义务教育法》修订拟确认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这一消息势必令大量相关的人员欣喜万分。但许多人又担心这一消息未免太好,不敢相信盼望多年的事转眼间就可实现。这一担心确有一些理由。

  一种可能是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仅是原则性的,难以操作。例如,法律仅规定了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没有如何操作的细节,实践中必然会有以下问题:第一,所谓工资,是否包括所有收入,还是仅指档案工资?因为现在的公务员工资实际上除包含档案工资之外,各部门还要发放其他门类繁多的津贴,如果津贴部分不包括在工资之内,则教师们只能空欢喜一场。

  第二,如果上述问题明确了包括所有收入,则又有一个谁来埋单的问题,假如我同意你拿公务员同等的收益,但不规定谁埋单,或者由你学校自己负责,有钱就拿,没有就算,则教师们在空欢喜之后不免怨声载道,或责怪校方无能,工资不能按法律规定发放,或者只能狠起心肠来,向学生及其家长们“乱收费”,因为别无它途,又是贯彻执行法律规定的问题,“不找你们要,找谁去?”

  最后的问题是,法律规定虽好,从何时开始实施?是从法律颁布施行之日,还是创造条件以待条件成熟?这个问题看起来有违常识,似乎站不住脚,因为法律公布施行之日就应当是法律的条款必须保证得到实施之时,但在我国法律的实践上确有这个问题存在,例如义务教育法已经颁布施行多年,至今仍有一些地区未能完全实施。如果法律条款从何时开始生效发生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这个基本问题不解决,则不但教师们对工资问题可能要失去信心,而且对中国所有法律的权威都要大打折扣了。

  立法的目的在于践行,不是拿给人看以装璜门面的。这不仅体现在立法技术上,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立法者所要考虑的,不仅是应当如何,还要考虑可能如何,考虑具体的操作和落实。我们的法律中的一大弊端就在于太多的原则性,太多的空洞言词。“一打纲领比不上一步行动”。

  中国法律的践行问题事关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事关人民能否树立对法律的信心,能否由对法律的信心和敬畏而逐步树立法治的理念,应当得到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极大重视。就义务教育法修订确认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问题,必须具体细化以保障其实施。要界定“工资”的概念,明确某级政府为买单的责任主体,如果某级责任主体不能买单又如何补救等等。至于从何时开始实施到位,自然应当确定施行的确切期限,如果条件不具备,宁可实施的时间推迟一些。古人说,言出法随。而现在,法的践行更是法律的生命,纸上的法,写得再好,一纸空文而已。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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