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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买断售后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0:3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宁波晚报讯“我办公处的中央空调自安装后至少已经修过10次,最近一次维修人员因为没有及时关好排水闸致使办公处犹如发过大水一般,在签订赔偿损失协议后,因为协议中有‘一次性赔偿’一词,空调维修人员也不来了。”市民张先生向“立明维权81012315”讲述他的烦心事。

  张先生说,2002年8月,他安装了一台4万元左右的惠康中央空调。2004年10月,在

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台压缩机不工作了。从2005年4月开始到今年1月,空调维修人员前前后后已修过10多次,直到今年1月7日最后一次维修时,维修人员一时大意,致使地板、壁橱、电脑、传真机严重损害。记者从张先生复印下来的其中4张售后派工单上看到,故障大多显示为缺少氟利昂、没有机组流量开关等情形。而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未在90日内修复或者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或者更换。获偿八千就此买断售后服务?

  1月26日,张先生与空调公司签下协议,后者同意一次性赔偿8000元损失费。而今年2月23日,空调再次出现问题,张先生打电话要求维修时却遭到拒绝,他被告知,空调已经过了保修期,并强调已经“一次性赔偿”,空调不在维修范围内。张先生莫名其妙:1月26日双方签下了8000元赔偿损失协议,仅仅是对造成他办公处破坏严重而应该支付的赔偿。记者从张先生手中的质量保证卡中看到,“三年质保,终身服务”、“对压缩机实行五年质量保证,机组实行3年质量保证,终身服务……”这些字眼赫然在目。委托人未出具委托证书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信息,记者联系到了这家空调公司。令人意外的是,保证卡上的一个售后服务电话却早已经成空号。对此,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公司搬迁而更改了售后服务电话。记者辗转联系到了宁波分管营销的涂先生。涂先生称,此次协商委托的是一位姓陈的先生,并表示不接受采访。而陈先生也同样强调,协议上写有“一次性赔偿”已包含了不再继续维修事宜。第二天,陈先生又收回上述话。

  记者注意到,在协议的签名处并没有该公司的印章。而张先生在和委托人陈先生签订协议时仅被告知陈先生是公司负责人同学,没有相关委托证书。

  对此,市消协翁副秘书长表示,协议代表个人还是公司不明确,如是公司则需公司印章,而作为代理委托人,则应该出具公司的书面委托书而不能仅仅是口头委托,否则协议无效。而就“一次性赔偿”来看,协议的赔偿和维修是两码事情,赔偿仅仅是对造成张先生意外损失而进行的赔偿。(见习记者吴成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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