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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城女性关注九大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0:46 红网-三湘都市报

  “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九大法律问题最受星城女性关注。

  ■热点一:

  怀孕妇女被辞退凸现男女就业不平等

  典型案例:一位姓于的女士打电话问,她在一家酒店工作,2005年年底怀上了孩子,但是不敢告诉单位,因为单位内部有个不成文的做法,凡怀了孕的女职工会被以各种理由辞退,即便女职工没有什么违反劳动纪律或失职等行为。她准备等到要生产的时候再请一个月的病假或事假,但是也担心要生产时编个理由请假,不一定请到假,可能也面临被辞退。于女士由此向12348来电,请求法律帮助?

  维权指导: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认为,这种做法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标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热点二:

  探望权不能随意剥夺

  典型案例:长沙的莫女士向12348来电,莫女士和丈夫离异多年,由于丈夫的工作比较稳定,收入也比较高,在离婚时,双方协议小孩的抚养权归男方。莫女士在离婚后经常去看望孩子,并一直按时支付抚养费、小孩的学费。但是最近一段时间,男方一直阻止女方去探望小孩。今年正月十五,莫女士去看望小孩,又一次遭到了男方的拒绝。莫女士感到十分痛苦。

  维权指导: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认为,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依据新《婚姻法》中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每个父母享有的法定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孩子在父、母的共同关心和爱护下成长,更有利于其的身心健康发展。

  ■热点三:

  让暴力远离家庭和妇女

  典型案例:汪女士与丈夫是同乡,结婚五年了,丈夫做生意慢慢赚了钱,开始嫌弃自己的老婆,而且,还不准汪女士在外面讲。汪女士向12348专线泣诉:对丈夫的暴力有办法对付吗?

  维权指导:123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实施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社区、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热点四:

  勇敢向性骚扰说“不”

  典型案例:某高校的陈小姐向12348来电,前几日在接受一家公司招聘文员的面试中,遭遇主考官的“性骚扰”,不仅被迫听取考官的3个黄段子,还被考官抓住胳膊要求形成“不仅仅是同事的关系”。

  维权指导: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认为,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律师建议,当妇女朋友遭到性骚扰时,应勇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性骚扰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4种法律途径: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到公安机关报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所属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受害妇女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那些骚扰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热点五:

  第三者是否有权获得“青春补偿”费

  典型案例:25岁的刘某早在3年前就到汪某开办的企业做临时工。第二年初,已有妻女的汪某开始与她姘居生活。之后,汪某以刘某的名义在长沙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并写下协议书赠与刘某。汪某的“越轨”行为马上引起了妻子的警觉,迫于家庭和外界的压力,汪某向刘某提出断绝来往。之后,汪某的妻子发现丈夫送了一套房给刘某,于是,遂以刘某所得房屋无合法根据,且已损害了自己及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刘某返还房屋。而刘某则认为自己与汪某同居一年多,此套房屋是汪某付给自己的青春补偿费,汪某之妻无权要求自己返还。而这时的汪某也在背地里支持妻子找刘某要房。

  维权指导:对于发生婚外恋一方来说,由于这是一件有悖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在这一事实基础上产生的任何合约,都可以看作是无效的,所以发生婚外恋的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协议,法律是不会保护的。

  ■热点六:

  未婚同居,索赔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典型案例:今年23岁的陈小姐与其男友周先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3年多,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陈小姐还为其男友做过人流二次。前不久因小事与男友发生争吵。其男友周先生提出分手,已无挽回的余地。陈小姐只得向其男友提出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其男友周先生不同意给予任何赔偿。于是陈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但法院不予受理。

  维权指导: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认为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律规定对于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非法同居作为一种非法行为,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当然不会受理。同时我国《婚姻法》也并不支持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当然,陈小姐因与其男友共同生活做过二次人流,其身体受到伤害,可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热点七:

  适婚女性应提高自觉婚检意识

  典型案例:去年罗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肖某,本以为从此能过上幸福的家庭生活,没想到,婚后不久便发现丈夫经常身体不适,原来肖某婚前即患有肝炎,只是结婚登记时不需强制婚检,同时肖某也因害怕失去心上人而隐瞒了病情。刚刚建立的家庭现在岌岌可危,罗小姐后悔当初没有主动要求进行婚检。

  维权指导:12348维权专线律师认为,如果罗小姐和肖某在婚前进行了婚检,她家庭目前的这种境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自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国家取消了强制性婚检,将之人性化地交由准夫妻们自愿进行。但人们却错误的认为取消强制婚检等于取消婚检,结果给家庭给配偶及下一代留下隐患。12348热线呼吁大家正确认识,尤其是适婚女性更应提高婚检意识,为了家庭幸福自觉参加婚检。

  ■热点八:

  歧视女婴折射社会陋习

  典型案例:衡阳的张女士向12348来电,2003年7月和丈夫结婚,便搬来宁乡和丈夫同住,夫妻感情一直不错。2005年3月,张女士产下女婴后,丈夫的态度陡然转变。今年2月底,丈夫托工友传来口信,坚决要求离婚,否则,就要亲自将张女士和女儿赶出家门。张女士由此向12348来电,请求法律帮助。

  维权指导: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认为,歧视女婴的行为不但违背了道德良心和社会准则,也践踏了法律,侵犯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可以按照遗弃罪追究男方刑事责任。如果达到一定情节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女方可以向公安、妇联等职能部门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反映,请求依法查处或调解,男方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建议单位采取组织措施。如果经相关部门出面也无法解决问题,建议女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和未成年人抚养费,如女方达到经济困难标准,又无力聘请律师,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热点九:

  “村规民约”克扣出嫁女土地征收补偿费

  典型案例:2001年,王某从长沙县某村民组嫁出,户口及承包责任田均保留在原村民组,且一直在履行相关义务,去年10月,该村土地被征用,村民组获得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金,村民组制定了将征地补偿金分配到村民个人的方案,每人可拿到12000元补偿费,但村里规定,出嫁女没有份,因此,王某未分得土地补偿款,王某咨询:出嫁女有权获得本村的土地补偿款吗?

  维权指导:123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认为:土地是农民更是农村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决定着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和政治权。男女平等是宪法赋予的基本原则。出嫁女理应得到应有的土地补偿安置款。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都明文规定保障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享有权利,因此,出嫁女只要户口还在本村,而且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就应该享受与本村人同等的经济权益,包括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等经济收益。

  本报记者 滕斌 实习生 梁桦 吕舟 通讯员 刘岳 杨虹 冷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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