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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官”与“民”都应享受同步录音录像“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2:00 光明网
赵勇

  在全国检察机关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全国人大代表余敏昨向全国人大会提交建议:公安机关办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重庆日报》3月5日)。

  余敏代表的提案在网上迎得了网民的喝彩,受到了网民的支持。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滕兴善“杀人”案……

  近年来,频发的冤案不仅使一个个无辜的公民含冤入狱,甚至人头落地,为司法的失误付出惨重代价,由此,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也成为社会关注和司法改革的焦点。纵观诸多冤案不难发现,几乎所有冤案的形成都与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在此情形之下,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司法公开促进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则显得必要而迫切。然而,我们对公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慢了半拍,实感遗憾。余敏代表的此项建议,道出了我们的心声。

  通过分析众多由于刑讯逼刑而致的冤案可以看出,被冤枉者往往是平头之”民”,而非“官”,刑讯逼供行为更多是发生在非职务犯罪领域。显然,与那些犯事的“官”相比,无一官半职的平头之“民”便是弱者,更容易受到不当司法权的侵害,则更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保护。从刑讯逼供行为实施的主体来看,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多是公安干警而非检察人员,与检察机关相比,非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遭到警察暴力的“机会”更多一些,则更需要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手段对公安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门槛并非高不可攀,关健是有没有彻底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信心和勇气,而此举实际上是对警、嫌双方的一种善意保护。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吸纳余敏代表的建议,以实际行动赶上检察机关。使“官”与“民”的犯罪嫌疑人都享受到同步录音录像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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