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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女征婚被骗生下一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2:3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李朝涛 通讯员朱仕宏 李志金)本想通过征婚一定终身,岂料遭遇已婚男子设下的爱情骗局,为维护母女权益,打工妹阿艳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昨日从中山市法院获悉此案,法官判私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生父必须承担抚养费。正值“三八”妇女节,中山法官专门提醒女性小心征婚圈套,受害者一方面可打民事官司要求孩子抚养费,另一方面可追究骗婚者刑事责任。

  打工妹征婚遇爱情骗子

  像许多大龄青年一样,35岁只身在广东中山市某制衣厂打工的阿艳,为能了却终身大事,想到了征婚。2004年6 月的一天,阿艳找到了当地报纸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并留下手机号码。

  启事见报的第二天,阿艳就接到一个自称阿强的电话,让阿艳又惊又喜。数日后,阿强径直前往阿艳工厂,双方第一次见面,当晚8点来钟,因工厂要加班,两人见面后只聊了几分钟,阿强递给阿艳一张印有“中山某养殖公司董事长”的名片。几天后,两人又在同一地方见面,阿强还送她回宿舍,并出示了他的身份证,年龄为46岁,自称未婚,因与母亲关系不好,婚后想单独买房分开生活。此后,双方见面的次数越来越频繁,阿艳很快与阿强确立“恋爱”关系。

  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人“顺其自然”发生了性关系,阿强还三次去阿艳老家,并在当地租屋同居,过程中多次说马上可以接阿艳回家居住。

  私生女出生父亲玩失踪

  但是,狐狸的尾巴是藏不住的,就在最后一次从阿艳老家回到中山后,他就避而不见阿艳了。2004年8月,阿艳感觉身体不适,疑有身孕,便来到阿强家中,这才发现阿强是携家带口的有妇之夫,伤心之余遂将怀孕之事告知阿强,此后,阿强对阿艳更是退避三舍,不肯露面。阿艳再到阿强家中找人时,被阿强之妻报警禁止其进门。

  2005年4月28日,阿艳在老家产下一女孩。孩子的出世,对于一个无固定收入的打工妹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阿艳无奈下再次找到阿强索要抚养费,遭到拒绝,愤而于2005年10月25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强支付其孕期的营养费和孩子抚养费等,并协助办理小孩入户手续。

  骗婚者被判支付抚养费

  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阿强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未婚身份骗取阿艳信任并与之同居,他们虽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两人生育的小孩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阿强因未直接抚养小孩,应当负担小孩抚养费。但对于营养费和小孩入户该两项请求因无事实、法律依据和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阿强向阿艳支付小孩抚养费64800元。

  已婚者骗婚生子可追究重婚罪

  今天恰逢“三八”妇女节,此案是一宗因征婚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最终以阿艳母女讨回公道告一段落,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深刻的。

  首先,未婚男女青年该以怎样的心态去面对公开征婚,又应怎样来辨别、判断征婚者和应征者的善恶,否则将给自己带来巨大伤害;

  其次,告诫已婚者别去“玩火”,否则国法不容。《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阿强要抚养私生女至独立生活为止,这是法定义务,以后他的家产,私生女也与他的其他子女一样同等享有。

  第三,阿强已涉嫌触犯刑法,他是有妇之夫却去骗婚,并造成私生女出生的事实,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重婚罪,身为受害者的阿艳可以到司法机关专门对此进行控诉,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阿强重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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