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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上老太弹起摔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3:00 新闻晚报

  路面颠簸,旅客从座位上被弹起,接着摔倒致伤;出境游玩,却与当地的摩托车手撞个满怀……旅行中,有难以预计的美景呈现,也有不可控制的意外发生。近日,卢湾法院审结了两起与旅行社有关的案件。

  座位上摔倒

  2003年8月,裘老太等6人参加上海某旅行社所销售的临安2天1夜游,双方签有一份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的特别告知中载明“旅游者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他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游玩途中,裘老太乘坐了该旅行社向另一旅行社租来的车辆,由于路面颠簸,车辆行驶速度过快等原因致使裘老太突然弹起,并从座位上摔倒,造成裘老太身体受伤。

  裘老太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5700余元。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裘老太的伤残等级、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裘老太腰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拟定给予治疗休息9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3个月。

  法院认为,旅行社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保障裘老太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两旅行社共赔偿裘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1000余元。

  马来西亚被撞

  2002年6月,刁某向上海某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付款3300元,参加新、马、泰旅游,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2002年6月2日,由另外一家旅游有限公司带队出发。10日,刁某在马来西亚旅游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刁某在女儿和导游的陪同下前往当地医院。经石膏固定后被送回宾馆。次日复诊,刁某被诊断为骨裂,后经治疗病情有所好转。13日,刁某返回上海。7月10日,刁某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刁某伤后的伤残程度、护理、营养期限及是否须继续康复治疗进行法医鉴定,结论为:左侧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左外侧副韧带及前交叉韧带损伤,左侧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等。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已达到道路事故十级伤残。

  刁某现将三家旅行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带队的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刁某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摄像机修理费、衣服损坏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000余元;带队的旅游有限公司付给刁某保险理赔费1872元。

  [法官提醒]

  在旅客旅行过程中,旅行社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旅客和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还与保险公司就旅游事项签订保险合同的,旅客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

  如果旅客参加的是由旅行社组团的境外游,在国外发生交通事故,旅客不但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且可以继续依照旅游服务合同约定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旅行社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如果旅客遭受人身损害的,同时还可以向旅行社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作者:□焦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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