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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工作室内为所欲为 色魔拍下女孩被蹂躏影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3:16 东方网

  三名女孩奔着找工作而去,却意外掉入了魔窟。在杜某经营的“形象工作室”和“影视工作室”内,她们先后遭到杜某殴打、强行与他发生性关系,甚至被他录下被蹂躏的影像。前两次证据不足,杜某逍遥法外,可在他第三次犯罪后,面对被害人的控诉、目击者的证言、还有他自行录下的“铁证”,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黄浦法院判决杜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女孩遭蹂躏

  2001年6月,17岁的李某经保姆介绍所的介绍,到杜某经营的位于四川北路上的“形象工作室”应聘。当晚,杜某即对李某进行猥亵,当李某反抗时,杜某采用将李某双手向后拗,卡其脖子等方式,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2003年8月,20岁的宋某经过某家政服务部介绍,到杜某经营的西藏南路“影视工作室”应聘。晚上11时许,杜某要求她“陪睡”,遭到宋某拒绝后,杜某将宋某的手拗到背部,强行将宋某推倒在卧床上,采用打宋某等暴力方式,多次与宋某发生性关系。次日早晨,杜某又两次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并将其中一次用摄像机录制下来。

  两名女孩惨遭蹂躏后,都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时因证据不足,杜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6月,17岁的王某经保姆介绍所介绍,到“影视工作室”应聘。在工作室里,杜某露出了狰狞的面目,他要求王某脱衣遭到拒绝后,拗住王某的手臂同时向后翻,将王某压在沙发上,强行对王某进行猥亵。随后的几天里,杜某多次对她进行性侵犯,并将其中一次污辱她,并同时玩弄目击者赵某的情形,用摄像机录制下来。

  事后,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自制录像成为当庭物证

  

  庭审中,杜某始终否认与李某、宋某、王某发生过性关系。杜某当庭观看了由公安机关搜缴的,由他自己摄录的录象资料。杜某见了一个片段后,称该段是“女孩报案后,又主动前去他的住所,与他发生性关系”;而对于另一个录象片段,杜某说不知道影像中的女孩是谁。

  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杜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间接证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害人的直接证据也有矛盾,录象资料上没有暴力行为。至于公诉人指控杜某使用的暴力方式相同,可能是被害人看过同样的影像资料后才称述一致。其中两名女孩被强奸之事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因证据不足而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把三个案件串起。

  

  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

  

  黄浦法院认为,杜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经查,杜某强奸李某、宋某、王某,不但有被害人的称述、证人证言及验伤检查可以证实,且有杜某录制的影像资料可以佐证。杜某所述的其中一名女孩报案后,主动前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既不符合常理,又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杜某以招聘工作人员为由,将三名涉世不深的被害人骗至其住所这一封闭的环境中,在她们势单力薄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致使她们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分别对她们实施奸淫。录像资料中没有暴力镜头,并不足以排除杜某对被害人使用过暴力或胁迫。杜某的前两起犯罪事实,虽当时证据不足,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此次案发,侦查机关掌握了杜某新的犯罪证据,由公诉机关一并提起公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由此,黄浦法院判决杜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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