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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约束性指标”的突破性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3:37 南方网
  工人日报网站 郭振纲

  “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中,首次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22个主要指标分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两类,且约束性指标被赋予了强制性,“具有法律效力”,这无疑是一个标志性的变化。

   约束性指标涉及人口总量控制、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耕地保有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森林覆盖率、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覆盖率等8个方面;而过去人们所熟悉的GDP硬指标反而成了预期性指标———这是一种发展观的深刻变化。

   正如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所说,区分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有利于分清政府和市场的职责,有利于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需要履行的职责,有利于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体系。

   我们相信,约束性指标的设立,必将大大强化各级政府的履职意识。可以想见,约束性指标,白纸黑字,明确告知各级政府,能源消耗要降低,污染排放要减少,耕地保有量不能突破等,这些都是政府必须完成的任务,是要接受考核的。所以,政府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想办法确保指标的实现。如此一来,以往可干可不干、完成不完成无所谓的局面将被打破,敷衍应付、得过且过、无所作为都将走到尽头。

   约束性指标所涉及的都是关系民生的内容,它昭示了政府在破解民生难题上的坚定信心,显示了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勇气与魄力。赋予约束性指标法律效力,则体现了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升,这种理念已经内化到国家长远发展规划之中。 (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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