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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同性恋者的性取向应该得到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4:07 云网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将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国两会。近日,媒体记者致电李银河博士证实了这个消息。这是她第三次向全国两会提交这个提案,曾经向全国两会提交过《同性婚姻提案》的李银河博士,打算在2006年3月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再次提交此提案。(3月3日人民网)

  对此,引发了人们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热论。赞同、反对或者中立的皆而有之。

大部分人都是持反对的观点。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理由就是同性恋、同性婚姻违背了我们的伦理道德。但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我们在做出判断之前,不妨先对同性恋或是同性婚姻有个正确、科学的理解。对概念的明确,将有助于我们抓住问题的本质所在。

  同性婚姻或称同性恋婚姻,同性別婚姻,它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而同性恋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提出来的,它是指性取向指向同性的一种现象,但应该强调的是同性恋也是一种恋,正如我们讲异性恋一样,这也是一种恋情,是爱情(如果我们不依传统的、先入为主的观点视之的话),并不仅仅是性冲动和性欲的满足。获得金球奖四项大奖的电影《断臂山》的导演李安曾说:“《断臂山》描写的是爱情,但这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爱情,不应局限于男人或女人。如果谈到爱情,我爱我太太或者去爱一个男人是没有区别的,每个人心底深处都有一座‘断臂山’。”因此我们在判断同性恋人群时不应该以是否有过肉体上的交合为依据,而正如我们判定异性恋一样,应该以是否有感情为根本的依据。否则我们就不是在探讨同性恋和异性恋的伦理道德问题了。

  在明晰同性恋概念的基础上进行理性的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同性恋只不过是与异性恋的性取向不同而已,而对性取向的选择是人的自由,除此之外,同性恋和异性恋并没有别的不同,一样的用情,一样的能够得到人类情感的愉悦和性欲的满足。那何以就臆断异性恋是合理的道德的,而同性恋就是不合理的、不道德的行为呢?个人的独特行为方式如果没有触犯社会的利益,没有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那么在不损伤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做了自己喜爱的事又有何不可,我们的伦理道德规范就是为了实现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幸福是道德的目的,而能够自由选择就是最大的幸福之一,自由才是进化的趋向。正当的选择是个人的精神自由,对个人选择的尊重是社会真正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人类为之奋斗的目标。

  据权威部门估计,我国约有3000多万的同性恋,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庞大的族群,我们不应该忽视他们的存在,剥夺他们正当自由选择的权利。因而现实社会对同性恋的歧视和偏见应该消除,社会的伦理道德应该对同性恋者给予宽容、尊严和正常的平等人格待遇。正如李银河教授所说:“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更何况有一群同性恋者有这样(同性婚姻)现实的需求,应该得到尊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免于出现西方社会中同性恋不断游行示威、与主流社会文化发生激烈冲突的局面,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

  同性恋从被认为是犯罪、被绞刑架处死,到被冠以性变态,再到被一些国家政府承认,充分说明了社会是在不断前进和发展的,而不断完善的社会伦理道德也必将推动人类自身精神的解放。(宋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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