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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机场建设费不具有合法性与公正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4:43 浙江在线

  机场建设费是什么费,是投资?是捐赠?还是税费?是不是乱收费?全国人大代表、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志全对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机场建设费于法无据,本质上属乱收费,应予以制止

  其实,如果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看,民航总局以文件形式对收取机场建设费所作的许可,恐怕也不具备合法性。因为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除国务

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只有(一年)临时性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定权力,除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而对照该法,民航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局,以自已名义下发文件对收取机场建设费予以许可,显然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合法性依据。因而完全可以说,这不仅是一种行政越权行为,同时也是无效行政行为。

  还有从“三公”关系上讲,只有当一个行政行为,或者说一个行政决定,同时具备公开、公正、公平的特征,才可以说是一个正当行政行为。而其中的公正性是社会的价值核心尺度,公平则是一个社会标准。具体到民航总局这个收取机场建设费的决定,虽然从表面看,其对乘客的统一收费标准似乎是公平的,其人人知晓的公开性似乎也好象无懈可击,然如从公正性上看,由于其收费的设定超出了自身的法定权限,因而也不具备有一种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核心价值。如此结果,不但可能给行政机关自身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也不利于法治政府的推进。

  所以笔者认为,民航总局所发的机场建设费文件,既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同时也不具备公正性要求。


作者: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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