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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她忍受了10年的家庭暴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5:28 新华网

  当宁静与和美的家庭空间被暴力侵蚀时,温馨的港湾就变成了地狱的所在。28岁的王莹就在这样的环境里生活了10年。但她的忍让并没有换来她所期望的“家庭完整”,反而“升级”了丈夫的暴力手段。

  那么是什么让她忍受了丈夫10年的暴力?回答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一个女人的噩梦

  在哈尔滨市公安医院的病房内,记者见到了正在输液的王莹,虽然王莹已经在医院接受了一周的治疗,但医生告诉记者,现在王莹刚刚进入平稳期。病床上的她面无血色,全身仍然肿胀发青,腿上被铁炉钩扎伤的痕迹依然清晰可见,脚踝处的伤口刚刚换了药。

  王莹的病友告诉记者,几天前她刚被送到医院来的时候惨不忍睹。当时她的脸又青又肿。自己根本走不了路,是让人给架进来的,露在外面的手臂上布满了紫色的淤痕。

  哈尔滨市公安医院骨科主任张哲告诉记者,王莹刚入院时,病人全身呈现广泛性大面积皮下血肿,而且周身还有多处皮肤外伤性的破溃,局部有渗血。经检查,她的高压为80毫米汞柱和低压为50毫米汞柱,贫血外观,意识较差。同时,鼻骨的骨折,另外胸部肋骨还有两根陈旧性的骨折,病人当时如果再不进行抢救治疗的话将会产生生命危险。

  家住哈尔滨市新发镇的王莹,19岁时一个偶然的机会在朋友家里认识了那玉波,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两 人的女儿那娜就出生了。随着时间的推移,那玉波逐渐暴露他的本性。王莹说:“他只要是不顺心了就打我一次,开始几个月打我,后来就三天两头地打我!”

  当提起自己的丈夫和她当天的遭遇,王莹仍然心有余悸她说,今年春节前,丈夫那玉波就开始逼迫自己出去借钱,王莹好不容易向同事借来三百元钱,但人家嫌弃她总借钱就又把钱追着要回去了。“所以从今年正月初五到我上医院来的前一天,他几乎每天都为借不到钱的事打我。”

  “那玉波有工作吗?”记者问。

  在旁边护理的王莹的妈妈说:“哪有工作啊!他都是靠我女儿挣钱养他!”

  “几天前,他半夜把我叫起来,让我在厨房跪着,拿着烧炉子用的铁炉钩子,发疯似地抽我,铁炉钩子打歪了就用脚踩,踩正过来再接着打。拽着我头发就往墙上撞,一拳头就把我的鼻子打得流血不止。就这样打了我两三个小时,打累了坐在那儿抽颗烟,然后接着打。他还找了斧子让我自己把膝盖打碎,我不肯,他就接着打。拿炉钩子烧红了往我小便里插,然后把我的衣服脱光了,让我躺到外面的臭水沟里。还逼我把流到地上的血舔干净!”王莹告诉记者。

  10年的隐忍

   在经历了一夜非人的折磨后,第二天一早,王莹借口可以到自己的表姐家借钱,才好不容易逃脱出来。此时王莹终于鼓起勇气向父母讲述了自己将近十年的被虐经历。愤怒的家人与王莹一起来到新发派出所报案。随后,王莹的丈夫那玉波被行政拘留。

  在王莹与那玉波共同生活的十年中,王莹仅靠打零工的微薄收入维持着这个家。尽管如此,那玉波还经常对王莹拳打脚踢。“他打我,还不许我躲,如果我躲了,他就会更狠地打我。我们住平房,邻居家离着也比较远。有一次,他打我,我实在受不了,就从屋里跑到院里喊救命,邻居过来把他拉开了。可以后他打我就变本加厉,还把屋门锁上。”王莹说。但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王莹选择了忍耐。

  随着那玉波对王莹的暴力不断升级,王莹也曾试图离开他。每到这时,那玉波就开始用言语恐吓她。“他说如果你要敢跑出去我把你抓回来,我把你那头皮一张张撕下来,两个膝盖骨钉上木头,试试那是啥感觉,我把你全家腿都敲折,让你们下半辈子跪着活。”

  当记者问她,“你为什么要忍受这一切呢?”

  “我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王莹空洞的眼睛里已没有一滴泪水。

  为了孩子,她停止逃离“地狱”的脚步。但那个“完整的家”是孩子想要的吗?记者不愿再让一个9岁的孩子,重拾那一幕幕恶梦,没有再继续采访王莹的女儿那娜。但一位心理学家告诉记者,大多数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都说是为了孩子,可她们想过吗?这样的恶劣家庭生活,是一个孩子所期望的吗?这样的家庭只会给孩子的心理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影响到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建立。或当孩子耳濡目染习以为常,也学会了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他们长大后,使用暴力的概率是一般家庭孩子的15倍。

  司法困局

  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社会科学院最近发布的《1995至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表明,在我国2.7亿家庭里,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暴力者有九成是男性。

  据了解,200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2006年3月1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但黑龙江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晓峰提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相关规定的操作依据不明确,执行处罚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伤害、轻伤害及虐待案件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这些犯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只有在受害人向有关机关要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对施暴者进行处罚。但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往往都愿意维持家庭,不愿让对方受到处罚而使家庭解散,所以宁愿忍气吞声也不希望司法机关介入。这也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之一。

  对此他认为,现在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已十分明确,但还需要在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完善,让施暴者得到相应的处罚,以警示“后人”。同时,还要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法律维权意识。他建议,多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制处相关人员认为,尽管现在相关规定使查处家庭暴力已有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相关规范的界定仍不具体,为此目前在查处家庭暴力案中仍存在着“调查取证难”和“处理处罚难”的情况。所以还需立足执法实践,在法律上应当对“家庭暴力”予以更加明确具体的界定。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家庭社会学研究员王爱丽从社会学角度建议,在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规时,要把家庭权利和个人权利给予明确划分,树立个人权利本位思想,用不同程度的惩罚规定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她建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单靠法律惩处,效果不见得十分理想。她主张公安、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建一套“社会预警系统”,通过建立“防暴力热线”、“法律咨询处”等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服务,用社会方法配合法律惩处共同防治家庭暴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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