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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因女施教”本身就是一种性别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5:53 国际在线

  两会系列评论之十

  作者:徐林林

  “三八”妇女节的前一天,一份意在解决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提案在“两会”上引起了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柴宝成提出,为了缓解在同等条件下女大学生就业签约率低于男

生的局面,有条件的大学可以“因女施教”,实行差别教育,优化女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南方都市报3月8日)

  调查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共有大学毕业生280万,有80万人不能及时就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女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女生签约率低于男生8个百分点。此外,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也很难落实到位。女性就业的社会歧视问题已日渐严重。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柴宝成委员提出“因女施教”的提案,其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但从本质上看,“因女施教”本身仍然是性别歧视的衍生物,不但不会有效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甚至有相反的作用。

  首先, 从法治层面来看,“因女施教”严重违反宪政要义。宪法及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公民享有平等参加劳动的权利。女大学生之所以就业难,关键在于当前对男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没有落到实处。而“因女实施”,一方面等于间接承认某些用人单位歧视女性事出有因,实际上是对这种违法之举的一种妥协、姑息乃至纵容;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则可能借此对女大学生提出更为苛刻的应聘条件,进而使“因女施教”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相关法规成为一纸空文。比如,有些企业要求应聘女大学生每次至少能喝半斤以上高度白酒,那么,在高校的“差别教育”中是不是应该以所谓市场为导向,增设“怎样喝酒”、“如何划拳”之类课程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必须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而不应该以带有歧视色彩的“因女施教”去满足人才市场的病态需求。何况,“因女施教”还有剥夺女生与男生平等接受教育的嫌疑。

  其次,从社会学角度而言,“因女施教”将助长“重男轻女”陋习。女大学生就业难与千百年来中国社会存在的“重男轻女”封建观念有很大的关系。在当下人才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势下,由于性别歧视仅仅面临无关痛痒的道德指责,所以一些用人单位对女学生开出的应聘条件越来越苛刻,越来越荒唐。这两天,就有部分人大代表对全国62个定点调查城市中67%的用人单位提出性别限制,甚至将女大学生不得结婚、不得生子作为录用“硬指标”的作法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义愤。而“因女施教”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好迎合了一些用人单位歧视女性的畸形观念,将他们认定的“男女有别”通过制度化的差别教育定格下来。如此一来,女大学生的就业门槛势必会被抬得更高,选择岗位的余地也将随之变得更小。据说,怀揣本科甚至硕士文凭去做老板们的全职太太,已经进入了部分女大学生的“就业”视野。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总之,“因女施教”非但不是破解女大学生就业困局的有效路径,反而有加大职场性别歧视、激发社会矛盾的反作用。针对大面积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级政府除了应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观念的引导外,还应对现行劳动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惩罚力度,切实维护女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正当权益。

  

  审稿:刘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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