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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法会首读二读特首选举及立法会选举条例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7:1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香港三月八日电(记者方青木)香港立法会今日首读、二读《二○○六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香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天在致辞时表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处理与行政长官选举相关的法律及其他事宜,确保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得以顺利进行。

  林瑞麟指出,《条例草案》有七项主要范畴条文:

  一、行政长官补选。《条例草案》建议,如果行政长官在任内出缺,而在六个月内将会选出新一任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便无须安排补选。按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新一任行政长官就任之前,由署理行政长官代理他的职务。这安排确保能够符合《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同时能够避免在短时间之内举行两次行政长官的选举。

  二、选委会的组成日期。《条例草案》建议,规定凡行政长官的任期将于某年届满,则选举委员会须于该年的二月一日组成。根据建议,第二届的选举委员会将于明年二月一日组成。这个安排能确保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与行政长官的五年任期以及选举周期相互配合。

  三、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连任次数。《基本法》已经明确限制了一名行政长官的任期次数为两个连续任期,即不会超过十年。故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由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在任满剩余任期之后只可以连任一次,而剩余任期不足五年也算为“一任”。

  四、在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时的选举安排。根据现行规定,倘若在提名期结束的时候只有一名候选人获得有效提名,该候选人会自动当选为行政长官。为了让选举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选举权,政府接纳了专责小组的建议,规定在此情况下,仍然须继续进行选举的程序。有关的选举安排包括:选举委员会委员投票时,可以在选票上表示“支持”或“不支持”该唯一候选人;若果该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超过总有效选票半数即可以在选举中获选;若该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未能超过总有效选票的一半,该候选人便未能在该次选举中获选,并须终止选举;在选举终止后,须于四十二日内重新进行提名及选举;在新一轮提名期结束后,如果仍然只有一名候选人,则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如有需要,有关选举程序会重复,直至有候选人获选出为止。

  此外,还有三项主要范畴条文:与区议会、全国政协及乡议局界别分组的密切联系;有关选举委员会选民的技术性修订;其他技术性修订。

  林瑞麟说,由于修改法例的工作须配合今年十二月举行的选举委员会分组界别选举,以及明年三月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立法时间较为紧迫。当局期望有关的《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能够早日开展。特区政府会积极配合法案委员会的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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