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出售无证禽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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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9:10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3月8日电(陈冀 胡燕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工商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凡是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违反规定者最高将受到1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没收服务收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服务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服务
广东省工商系统将在3月10日前对辖区内市场所有经营活禽的摊店进行全面清查,已经上市摆卖的禽类,凡是未取得防疫合格证明的,一律禁止销售。同时要求加强禽类的进货台账登记管理,做到票账一致。 从即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大中城市城区的肉菜市场、超市,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一律停止现场宰杀禽类,其他市场确需宰杀禽类的,必须在指定的封闭场所集中宰杀。市场开办者要落实消毒制度,搞好场内卫生。 凡因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管理责任,市场上屡次发现销售未经检疫禽类的,也将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完) 相关专题:禽流感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