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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施教”也是一种性别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9:45 上海青年报

  徐林林

  一份意在解决女大学生毕业后就业难的提案在“两会”上引起了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柴宝成提出,为了缓解在同等条件下女大学生就业签约率低于男生的局面,有条件的大学可以“因女施教”,实行差别教育,优化女大学生的知识结构。

  调查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共有大学毕业生280万,其中80万人没能及时就业,相当一部分是女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女生签约率低于男生8个百分点。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柴宝成委员提出“因女施教”,其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在我看来,这个建议本身就有性别歧视之嫌。

  从法治层面来看,“因女施教”违反宪政要义。宪法及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公民享有平等参加劳动的权利。女大学生之所以就业难,关键在于当前对男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没有落到实处。而“因女施教”,一方面等于间接承认某些用人单位歧视女性事出有因,实际上是对这种违法之举的一种妥协、姑息,乃至纵容;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则可能借此对女大学生提出更为苛刻的应聘条件,进而使“因女施教”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比如,眼下不少企业要求应聘女大学生必须每次至少能喝半斤以上高度白酒,那么,在高校的“差别教育”中是不是应该以所谓市场为导向,增设“怎样喝酒”、“如何划拳”之类课程呢?我的回答是,必须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而不应该以带有歧视色彩的“因女施教”去满足人才市场几近病态的需求。何况,“因女施教”还有剥夺女生与男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嫌疑。

  从社会学角度而言,“因女施教”将助长“重男轻女”陋习。女大学生就业难与千百年来中国社会存在的“重男轻女”封建观念有很大的关系。在当下人才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势下,由于性别歧视仅仅面临无关痛痒的道德指责,所以一些用人单位对女学生开出的应聘条件越来越刁,越来越荒唐。这两天,就有部分人大代表对全国62个定点调查城市中67%的用人单位提出性别限制,甚至将女大学生不得结婚、不得生子作为录用“硬指标”,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义愤。而“因女施教”,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好迎合了一些用人单位歧视女性的畸形要求,将他们认定的男女有别通过制度化的差别教育定格下来。如此一来,女大学生的就业门槛势必会被抬得更高,选择岗位的余地也将随之变得更小。大量女大学生应聘受阻,不仅人格尊严受到伤害,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而且还可能给她们的恋爱、婚姻带来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麻烦,以致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

  所以我认为,“因女施教”非但不是破解女大学生就业困局的有效路径,反而有扩大职场性别歧视、激发社会矛盾的可能。针对大面积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我想,政府除了进一步加强对用人观念的正确引导外,还应对现行劳动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惩罚力度,以维护女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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