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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华学校状告生活报侵权索赔180万 法院不予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9:51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周政光 实习生张江芬)南宁市英华学校提供不合格被褥给学生,被本报披露后,该校认为本报歪曲事实已构成侵权,就诉至法院,要求本报、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稽查队、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赔偿其名誉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18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校撤回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的请求,及对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稽查队的起诉。昨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英华学校的诉讼要求。

  英华学校:报道歪曲事实 赔偿损失

  2005年8月31日上午,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稽查队到英华学校,对学校库存的棉絮进行检查并抽样送检,随后作出不合格的判定,本报根据这一事实做了题为《“贵族学校”竟提供不合格被褥》的报道,该校认为已构成了名誉损毁。于是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英华学校诉称,本报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歪曲事实的报道。就“‘贵族学校’竟提供不合格被褥”标题而言,“竟提供”是指正在提供或已经提供给学生使用,这是与事实不相符的,被检的棉胎至今还存放在仓库里,学校并没有提供给学生使用,该标题误导了读者,使读者都认为学校已经把“不合格的被褥”发放给了学生,这是对学校声誉的严重贬损。采用正在调查中尚未经最终复核的产品检验报告和有问题的抽样单作为报道的依据,擅自判断“学校已经给学生提供了不合格的被褥”。这是不负责任的。报道中引用了英华学校负责人李聪的介绍,即“做成棉垫给学生使用”,这一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失实的报道,降低了学校的声誉,侵犯了学校的名誉权,给学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本报、纤维稽查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停止由非法行政引起的失实报道损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并在相同版面和位置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本报、纤维稽查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赔偿原告名誉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180万元以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本报:报道客观准确 没有构成侵权

  本报认为: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报所作的新闻报道没有失实,不构成侵权。记者在刊登新闻报道之前,曾对英华学校的相关负责人作过采访,因此在新闻报道中提到的采访内容都是客观属实的,引用的内容就是被采访人当时所说的原话。报道中也对其的申辩意见做了充分报道,并说明了其对检测结果不予接受的事实,对其所述这批棉垫还没有交付给新生使用等意见也作了报道。故本报引述被采访人的言语是客观的,不存在歪曲事实,故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的行为。英华学校要求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报的新闻报道客观准确,没有报道失实的情形,没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以,提出造成其财产损失180万元没有证据证实,其提供的广告费发票等材料,只能证实原告多年来作广告支出费用若干的事实,是经营的成本开支,而非损失,也不是报道所导致的结果。更何况,英华学校多年来已经从这些广告中获取巨大的受益,更不可能构成损失的证据。这些材料根本就与本案无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报所作出的新闻报道符合客观事实,没有侵害英华学校的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侵权不成立 请求不予支持

  南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报对《“贵族学校”竟提供不合格被褥》的报道,都是记者根据纤维稽查队依照其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的职权对原告购进的学生用棉絮进行抽检所实施的职权行为及公开的文书即抽样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告知书、纤维稽查队对进行调查后的调查笔录所作的报道,文章的内容客观、基本属实,且没有侮辱原告的内容,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认为本报所刊登的“褥文”对其构成名誉侵权,要求本报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驳回南宁市英华学校的诉讼请求。编辑:马骎作者:周政光 张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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