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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渎职者昨分别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0:22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据新华社广州消息,造成123名矿工死亡的广东省兴宁矿难一案8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刑。

  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立即成立了“国务院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国务院调查组围绕大兴煤矿、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性质和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及事故背后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

  法院认为,16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主动向事故调查组如实交代问题。被告人李振权有自首、立功情节,曾锡良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振权、曾锡良有期徒刑6年和4年6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潘晋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余13名被告人3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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