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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害者索150万巨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0: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洪伟)一宗普通的交通事故,车祸受害事主事发后,向车祸司机要求的诸多赔偿金中,仅误工费和护理费的索赔请求就高达150多万元,双方就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依据争执不下,双双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该案还在审理中。

  新法实施后案件增两成

  与1991年起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同,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中,对误工护理费的规定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司法解释中对于误工护理费没有作出上限规定,新法实施以来,有关误工护理费的法律诉讼在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上升了两成左右。

  2002年2月17日,广州人张华(化名)驾驶的小货车在阳江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其中受害人郑海(化名)受伤最重。在交警主持调解期间,郑海以每月工资4200元的标准提出误工费84000元,按每月8500元的标准提出近20万元的护理费,两项相加不足30万元。而到法院起诉时,郑海以每月工资6700元的标准主张误工费,按每月5600多元的标准提出护理费,两项合计高达150多万元。据广东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这样高的误工护理费索求,在广东交通事故处理史上还是首例。

  收入证明随意性极大

  对郑海和护理人员的工资,张华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他认为郑海的工资由原来的4200元变为6700元,护理人员的工资由原来的8500元变为5600元,不符合常理,要求原告提供其工资收入单等证据,否则应当按照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张华的主张。

  记者从当事人提供的交警处理事故案件中发现,郑海的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为基本工资8500元,不包括业务提成;而在法院案件中,郑海的护理人员工资收入证明为基本工资2100元,奖金3500元。出具两份工资收入证明的单位并不一样,而证明上的日期均为2003年5月10日。

  有趣的是,记者从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几乎同期判决的两个交通事故案例中发现,法院在认定事故受害方的个人收入证明时,出现较大的差异:在一宗事故中,法院对事故受害人提交的事故受害人和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误工损失工资收入证明为每月3000元,护理人员工资为每月1500元),并未予以认可;而另一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中,法院却又认定了误工收入证明和护理人员工资收入证明(误工收入证明为每月4500元,护理人员工资收入证明为每月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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