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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毒品同样获罪 女毒贩做亏本“生意”仍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0:47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 女毒贩凌小珍以赊销的方式贩卖毒品海洛因10.8克,昨日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凌小珍,女,现年36岁,广西宁明县人,住柳江县里雍镇长沙村。曾因犯卖毒品罪,1999年1月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11月26日释放。

  经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凌小珍在柳州市依山

小区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将10小包(每包约1克重)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某(已判刑),双方讲好次日黄某卖得毒品后再付款给被告人凌小珍。后黄某将从被告人凌小珍处买到的毒品转手以36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他人。当日,黄某在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黄某身缴获毒品海洛因10小包,经称量净重10.8克。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凌小珍,在其挂包内缴获海洛因2小块,经称重为6.4克。

  被告人凌小珍辩称,卖给黄某的海洛因毒品没有10.8克,只有9.2克,因黄某平时也贩卖毒品,不排除他身上还有毒品;其辩护人认为,黄某贩卖的10小包毒品海洛因是黄某与凌小珍共同出资购买的,其默与黄某去贩卖毒品只是一种放任行为,故其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凌小珍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达10.8克,数量较大,依法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凌小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小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凌小珍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黄某被抓获后证实,毒品海洛因是被告人凌小珍个人的,被告人凌小珍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亦承认,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遂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凌小珍作出上述判决。

  (法子)编辑:马骎作者: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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