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花园”不入合同业主告开发商连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3:22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通讯员袁舒伊谭芳)宣传广告上,买房前的空地明明说好要建花园,谁知住进去后,空地竟变成了停车场。本来就是奔着好环境去买房,却适得其反,买房者一气之下将楼盘开发商告上法庭。但事与愿违,不仅要求建花园的官司没赢,此后的赔偿官司也败了,这是为什么呢?业内人士提醒,一般的售楼广告并不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只有在买房时将广告内容写入合同中,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祸起广告 说好建花园却变停车场

  1999年12月9日,徐先生从程女士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当时,程女士指着该房南面空地告诉他,这片地是用来建花园的,徐先生在看到允诺有8000平方米的大型“街心花园”、绿化率超过了38%的广告后,十分兴奋,没有怀疑,就买了房。

  让徐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花园没等到,等来的却是停车场。不仅有噪音,还有尾气、灰尘等污染。住在二楼的徐先生一怒之下就将该楼盘开发商告上原芳村区法院。

  两桩官司 讨花园失败索赔偿无果

  梦想中的花园不见了,徐先生决定要讨个说法,2003年9月,他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限期建成8000平方米的街心花园,并且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开发商虽在广告中承诺小区内有“8000平方米大型街心花园”,但其承诺无论是所在位置还是建成时间上均不具体、不确定,应该视为要约邀请,而不能作为合同内容,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驳回了徐先生的请求,并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费。

  花园没指望了,难道开发商不应该赔钱吗?于是,徐先生又将开发商告上法院,以开发商虚假宣传,造成他们休息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开发商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由,索赔两万元。

  新荔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之一是遭受实际损失,原告认为因开发商没有建街心花园导致休息权和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但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休息权和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合同约定最保险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贾施平律师告诉记者: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

  一般的售楼广告(包括开发商的口头介绍)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也属于要约邀请,如果其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就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最终对开发商产生约束力的是将来双方签订的正式格式合同和补充协议。

  由于该案中的售楼广告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徐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售楼广告对他购买房屋的价格有重大的影响和证明自己受到损害,因此才输了官司。因此,他建议市民面对广告准备购房前,应注意将要约邀请的内容写入合同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