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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能图一时之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4:54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看“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回避

  3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报告》蓝皮书,首次披露,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是热门话题,但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和2005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法》(修正),都回避了“婚内强奸”的概念。蓝皮书的主编——浙江社科院社会学所王金玲研究员认为,“婚内强奸”是家庭性暴力的

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了男权文化对妇女的歧视和摧残。而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这反映了男权文化和男性中心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8日厦门晚报)

  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妻子造成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即使我们正视了“婚内强奸”这个家庭暴力存在的现实,也要思考“婚内强奸”立法的目的。是让受害妇女图“一时之快”呢,还是要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

  男女结为夫妻,本来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使男女之间固有的生物本能——性的需要得到法律的肯定而获得稳固。而“婚内强奸”入法,定会使这种稳固瓦解。因为丈夫为了避免妻子动辄以“违背本人意志”为由要挟,也为了防止因为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而有可能被判刑罚的结果,那么丈夫和妻子发生性关系前,我想一定要先来个“书面约定”,以免将来妻子一旦“变化无常”,而丈夫“口说无凭”。这样夫妻之间哪里还有信任感、安全感?而一旦妻子告丈夫“婚内强奸”的罪名成立,丈夫也受到了刑事处分,妻子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似乎得到了伸张,可是夫妻之间的关系又将何去何从呢?

  即使是对于发生在“办理离婚期间”的“婚内强奸”,也应当考虑,这时的婚姻关系就一定无法挽留了吗?如果不是,那么在惩罚“婚内强奸”后,夫妻感情想不破裂恐怕都难了。

  如果把“婚内强奸”入法,那么当妻子故意实施不与丈夫发生性行为等“家庭冷暴力”时,“婚内强奸”法律是否起到了对妻子不恰当的保护,继而使丈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呢?

  事实上,夫妻作为成熟的个人,应该有能力解决彼此的性关系问题,而不是动辄要靠法律调整。

  如果反家庭暴力都非要把夫妻搞得反目为仇,惩罚“婚内强奸”的影响是使数百万家庭因此解体,这一定不是我们希望用立法来追求的结果,而对受害妇女来说,这样的结果恐怕也非她们所愿。这一切,与男权文化和男性中心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无关。高俊玲(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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