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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强奸与妇女身份无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4:54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认为“婚内强奸”应该立法

  说实话,我一直不明白人们为什么会争论“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并非如此:《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最关键的要件,而与“妇女”的身份完全不相干。现行《刑法》既没有

把妻子排除在外,也没有赋予丈夫“豁免权”。所谓“婚内强奸”,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强奸行为而已,应当在《刑法》惩处的范围之内。

  但在通常的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却习惯于认为,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延续,“婚内强奸”就不构成犯罪。立法者更是一次又一次搁置“婚内强奸”是否明确入罪的问题,在客观上默认了“婚内强奸”的“合法性”。不少法律精英害怕“婚内强奸”一旦立法入罪,会危害婚姻稳定,造成社会不安;还担心“婚内强奸”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过大,会造成执法成本激增。这其中,确实有“男权文化”的影响,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低估了性权利的重要性。

  没有人会围绕“婚内谋杀”是否构成犯罪而争论不休,因为大家都认同生存权的极端重要性。但是,在反对“婚内强奸”立法的人们眼中,性权利远不如生存权重要。性权利(特别是女人的性权利)必须服从于“配偶权”、必须服从于婚姻稳定、必须服从于执法部门控制成本的需要!

  在我看来,性权利作为特殊的人身权,其重要性与生存权等价。作为特殊契约关系的婚姻关系可以限制立约双方的性权利,但绝对不能剥夺任何一方的性权利。而保护这一基本权利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无论执法成本多么昂贵都不能退缩。“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恰好暴露出法律精英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忽视以及政府执法机关的失职,这比“男权文化”更值得我们警惕。毛飞(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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