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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矿难渎职犯罪案宣判 16名公职人员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6:2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据新华社广州3月8日电造成123名矿工死亡的广东省兴宁矿难一案8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安监局原

局长刘远浩,兴宁市煤炭局原局长钟观文、原副局长赖新泉、曾锡良、陈桂浪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无证生产问题;对大兴煤矿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不力;对大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不力。

  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兴宁市国土局原党组副书记张汉岳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且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据了解,此次矿难发生后,共有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3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及矿主曾云高等18名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3月8日上午宣判的16名被告人都是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其余人等将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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