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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老公写保证:如果离婚就赔妻子3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5:5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离婚承诺书 法院不支持

  王鑫 程敏 本报记者 周牧

  花心老公频频“出墙”,市民杨女士苦劝多次无效后想出了财产惩罚的招数——丈夫沈先生3次写下承诺书,如果离婚,他要向妻子赔偿35万元以及房产。然而,这样高额的惩

罚条款仍然没有奏效,两人最终还是离了婚。

  由于这份离婚条款违反了“离婚自由”的规定,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杨女士要求丈夫赔偿35万元的请求。

  丈夫三次承诺:离婚就赔钱

  结婚25年,沈先生有多次外遇。2004年5月24日,心中有愧的沈先生当着杨女士的面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今后再发生外遇或做出对不起家人的事情,将赔偿妻子违约金5万元。为表示痛改前非的决心,两天后,沈先生再次写了一份承诺书,“若双方提出离婚,沈先生分期支付杨女士、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每月支付自己工资的一半,房屋产权归杨女士所有。”5月28日,沈第三次写下承诺: “如自己提出离婚,就向妻子和儿子赔偿生活、学习教育费等30万元,这笔钱将于离婚当日付清。”自打有了这3份承诺书,杨女士和沈先生一年中相安无事。

  妻子两次诉讼:离婚就要赔钱

  2005年6月,沈先生认为他与妻子的感情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杨女士同意离婚并提出儿子随自己生活,而沈先生也自愿每月支付430元抚养费直到儿子大学毕业,他还将夫妻共同拥有的住房给了杨女士。

  杨女士提出,根据当初的承诺,沈先生应支付2万元损害赔偿及按承诺书赔偿35万元。对此,沈先生向法庭解释,自己之所以作出这3份承诺书,完全是杨女士胁迫之下的无奈之举。一审法院认为,杨女士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她的请求。 “写3份承诺书的时间前后有一周,他有充分的时间考虑这个承诺是否成立,哪里来的胁迫?”杨女士随后上诉到成都中院,要求改判。

  3月8日,成都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承诺书的内容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据此,市中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主审法官王法官说,该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沈某向杨某出具的三份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从 2004年5月24日沈所写承诺书的内容看,只有其确有外遇,作出了对家庭不负责的事情,才应支付杨违约金5万元,该承诺实际上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约定。但由于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沈有过错,故其请求法院无法支持。而沈某于27日、28日所写的两份承诺,内容均为沈某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沈则应给付杨和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或30万元以及对房屋的分割问题约定,此约定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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