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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错案暴露刑诉制度有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8:25 法制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给记者发出电子邮件,请记者过目他诸多议案中的一项———《关于完善冤错案防范机制的议案》。

  童海保说,近年来新闻媒体披露的一系列冤错案件,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存在明显缺陷。

  为此,他建议修改现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以减少和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童海保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和缺少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公、检、法三家对同一案件的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相互争论、各执一词。表面上是相互监督,实际上是缺少刑事证据规则而引发的无谓争执。”

  依童海保看来,首先是由于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刑事证据标准缺乏。其次,现行刑事证据立法可操作性弱、刑事证据立法存在片面性等等缺陷,为司法人员主观臆断提供了空间,留下了缺口。第三是没有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为什么相当困难?

  童海保分析有多项原因:

  功利主义影响———限期破案的压力、破案率的考核指标等,驱使一些素质不高、经验不足、执法观念不纯的办案人员急于破案,采取刑讯逼供方法,诱供、指供仍是一些侦查人员的惯用手段。

  保障措施不力———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没有律师在场,审讯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甚至有的办案人员讯问、记录一人包干,少数讯问人拒绝被讯问人核对笔录。

  举证规则过于局限———被刑讯人在向司法机关控告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时,就要提供自己曾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然而刑讯逼供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举证只是一句空话。

  童海保给出的具体建议是:

  改革讯问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知其委托律师在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通知其委托律师到场。

  严格错案责任追究———明确规定错案的范畴、错案的确认、错案的责任人和错案责任追究的种类、方式、程序以及国家赔偿时错案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份额。

  建立案件定期复查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大要案以及上诉、申诉发回重审案件,要定期组织复查,实行同一系统异地交叉复查或公、检、法三机关交叉复查,复查情况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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