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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染艾滋病应定刑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9:18 南方新闻网

  2006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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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委员建议

  本报讯(南方日报记者李静睿郭珊)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有不法分子用“艾滋针”恐吓甚至刺伤群众的事件,来自江西的全国政协委员刘运来建议,要防止这类恶性事件一再发生,应在刑法中增加“故意传染艾滋病罪”。

  刘运来解释说,所谓故意传染艾滋病,是指明知自己或他人携带艾滋病毒,而故意通过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共用注射器、输血、器官移植等方式传染艾滋病的行为。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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