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道路消费之我见(邓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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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9:45 东方网 |
2006年年初,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发布《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明令各地于3月底前取消对小排量汽车的限制。上海市政府积极响应,取消对小排量汽车的有关限制,实行高架放行。这一政策势必会刺激消费者对私车购买欲望,从而也进一步加大了道路交通的压力。 消费者购买私家汽车,纯属个人经济行为,但是私车的消费过程却伴随着一项公共 物品(道路)的消费过程,所谓公共物品,1954年萨缪尔森发表著名论文《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指出:“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物品是相对私人物品而言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属性。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从实际状态的角度分析,公共物品存在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之分。所谓准公共物品,是指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正如道路,就是典型的准公共物品。如果私车数量超过一定的限度,必然会使有限的道路资源越来越少,从而影响到其他使用者对道路的正常使用,所以这项经济行为也势必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事实上,每种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对城市交通空间有所消耗,与公共交通相比,小汽车、摩托车等个体交通对空间的占用程度是最高的。小汽车出行比大容量轨道交通平均多消耗50倍的空间,比公共汽车多消耗10倍的空间。然而,随着私车进入家庭的趋势发展,道路上私车数量只可能与日俱增,人们出行也逐渐以自由为导向,私车与道路的冲突将越来越突出,甚至可能上升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当然,我们不可能控制私人物品的消费,要平衡两种物品的消费冲突,笔者赞成采用收费策略。拥挤收费是指通过在交通拥挤时段对部分区域道路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控制交通出行需求,调整出行路径,减少拥挤区域道路交通流量,缓解交通紧张状况,即通过收费来引导和调节城市交通行为,缓解交通拥挤。 道路属于准公共物品,收取一定拥挤费用是可行的,也是社会公共物品公共性的体现。但是,人们习惯于“得到交费”,心理上难免会对拥挤收费产生抵触情绪。在实施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重视对公众的咨询、宣传,应对收费区域、收费时间、收费标准等进行反复研究,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尽可能减少拥挤收费的负面影响。 作者:邓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