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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归罪,谁的主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9: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大家说法 木丰

  “三八”前夕,社科学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报告》,其中披露了“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的内幕。“婚内强奸”的老话题引起人们的新兴趣,并且在某些评论家那里成了“男权文化对妇女所实施的歧视和摧残”的一个靶子,又有人发出“婚内强奸”归罪化的呼声。“婚内强奸”定罪能解决什么问题?会不会得到妇女同胞想要的结局?将其定罪是谁的

主意?这些问题很有必要追问。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立法上,强奸罪的要件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与是否“婚内”无关。但在司法实践中,主导观点是,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延续,就不构成犯罪。

  反对将“婚内强奸”定罪的人曾提出,假如妇女再也不愿和她丈夫发生性关系,可通过离婚解决。这个论点有缺陷——从夫妻关系恶化到离婚有一个过程,在这期间,丈夫可能使用暴力强行发生关系。将“婚内强奸”定罪的确可以形成威慑和保护。笔者并非女性,但推想起来,在感情没有破裂的情况下,妇女的意愿,是她在不想要的时候,可以不用不情愿地与丈夫发生性关系,而不是将丈夫抓走(强奸罪最低判3年,最高死刑)。将丈夫抓起来,判个三年五年的,看起来是保护妇女权益,但恐怕不是她想得到的。不排除这样的可能,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是不愿意的,但报案后后悔了,她还要跟丈夫过日子,而因为国家对她性权益的“有力保护”,使得她与丈夫团圆要等到他坐三年牢之后才能得到。

  更加需要追问的是,“婚内强奸”立法究竟是谁的意愿?可以看到,经常在公众场合鼓与呼的,大多来自一些学者,其中不仅有女性,还不乏男性———她/他们是“法律完美主义者”———以演绎的方式,从妻子性权利不容丈夫侵犯出发,推导出“婚内强奸”应定罪的结论;“婚内强奸”不加处罚,是法律的残缺。但法律不是用来欣赏的花瓶,而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人民的意志。“婚内强奸”是否定罪,是一个事关将别人丈夫抓去坐牢的事,因此也应征求她们的意愿。以精英意愿代替广大妇女意愿,恐怕是不可取的。“婚内强奸”没有定罪并不是“男权”作怪。前面说过,“婚内强奸”没定罪不是立法缺陷而是司法通例。司法靠的是法官,法官有男的,也有女的。即便是男法官,恐怕也不会故意制造一个法律漏洞,使他的姐妹、女儿任由她们的丈夫欺凌吧?男人跟“男权”没有必然联系,主张将“婚内强奸”定罪的学者中有很多是男性,就是一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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