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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被炒民工领补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9:54 南方新闻网

  近百被炒民工领补偿金

  申请强制执行昨拿到70余万元支票,法院提醒经济补偿金同样适用农民工

  本报讯(记者周贵明通讯员袁舒伊谭芳)无故被单位“炒鱿鱼”,除索要工资外,还有权按每工作一年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原广州润×公司的98名农民工被解聘后,就获得

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共计70余万元。昨天上午,他们从荔湾法院执行法院手中接到补偿金支票。

  2005年3月,广州润×公司卖掉了其主要生产线,其原有200多员工,除留用了十余人外,其余全部解聘。除了部分工人获补偿外,还有98个民工未领取任何补偿金。

  同年4月,未领到经济补偿金的肖建国等98人,通过法律途径讨要。案件经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解聘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706583元。判决生效后,因该公司未自动履行法院判决,98名工人遂向荔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荔湾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谭永乐介绍,荔湾法院将该案作为今年重点清理的五类案件之一,纳入执行快车道,加快执行。但经调查,广州润×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经过多次说服工作,该公司借得款项,分五批打入法院账户。

  98名工人接到通知后,昨天没吃早餐就赶到荔湾法院等待领钱。他们当中,最多的能领到20025元,最少的也有1605元。第一个领到款的是肖建国,他领到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425元后笑着说:“还是第一次领支票呢。”

  “我们原来也不知道什么是经济补偿金,但听有老乡说类似情况也领到了,我们就委托律师打官司。”肖建国表示。

  荔湾法院调研科科长袁舒伊指出,民工法律知识欠缺,容易忽视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除了清付工资外,还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这对农民工同样适用。补偿标准为:“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图:

  一个农民工拿到荔湾区法院判给的补偿金支票后笑逐颜开。本报记者谭伟山实习生陈栋摄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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