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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 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31 中国环境报

  ■南开大学教授、政协委员朱坦提案

  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服务机构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技术服务机构在发展中主要面临许多问题:建议:要加强领导,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和支持政策。应建立认定与评价制度。建立工作统计体系,严格资格认定

制度,定期对各服务机构的实力、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并择优扶持。要重点扶持一些有市场运作经验、高质量的专家资源、有较高技术实力的循环经济技术服务机构。建议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要优先考虑让这些机构参与,将政府的项目委托给他们进行操作,为他们充分发挥技术、信息优势积极创造条件,真正起到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要积极探索建立循环经济促进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循环经济技术服务机构,以利于开展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宣传教育以及人员培训等活动,促进这些服务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副主任、政协委员陈瑞清提案

  用绿色税制力促循环经济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综合运用国家宏观调控、财税、金融、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手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绿色税制,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形成有利于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放、可循环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要实施技术跨越战略,开展科技攻关,大力发展环境保护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努力突破制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引进核心技术和装备。

  ■致公党中央提案

  实行干部离任生态审计制度

  在进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时,既要看其在任职期间当地经济的增长和收入的提高,也要看资源的减少、环境质量的下降和生态的破坏程度,也就是要进行生态审计。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生态审计制度,既能审出成绩,也能审出失误,使干部考核制度更加科学、全面、公正,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辽宁省为了保护环境,旗帜鲜明地提出“环境保护得好也是一种政绩”,并出台了相关的措施,将环保成绩量化,使干部的环保积极性得到调动和保护。建议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审计的范围,逐步推行离任生态审计制度。

  ■辽宁省沈阳市政协副主席、政协委员闻大中提案

  完善跨省界河流水质监管机制

  鉴于流域跨省污染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建议国家应进一步完善跨省界河流水质监管机制,以促进流域上游省份的水污染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治理。要进一步完善省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的联合监测机制,坚持做到由上下游省份双方共同对河流水质进行经常性地监测。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的赔偿机制,以保障下游省份因水污染事故而受到的损失能得到相应合理地赔偿。进一步完善水污染危害的补偿机制,对上游省份污染物超标排放给下游省份城乡的生产、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予以补偿。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管机制,保证相关机制的有效实施。

  ■清华大学教授、政协委员张红武提案

  应及时修订《水土保持法》

  应该尽快由有关部门牵头,正式立项开展《水土保持法》修订工作。在广泛开展国内外相关资源与环境等法律法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强化政府的水土保持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的管理行为,规定水土保持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明确全社会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对水土流失防治行动的政策和技术支持,加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力度,使《水土保持法》成为一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资源环境管理法律,为依法管理水土保持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山西太原理工大学校长、政协委员谢克昌提案

  黄河水资源亟待保护和治理

  煤炭的深度开采、水土流失、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化肥和农药残留物等使黄河水资源污染进一步加剧。建议通过对黄河沿线煤炭资源的合理规划、整合,提高回采率,控制开采总量,并对矿坑水实现治理达标排放;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治理措施;尽快划定合理的采石和烧灰区域,改变采石与烧灰散乱管理的现状;尽快分期分批对黄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进行统一安排;加大对水土流失治理的力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以坝系建设为主的综合治理工程;加快建设“数字黄河”,为黄河水资源污染检测、防治提供一个信息共享平台。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政协委员蔡述明提案

  湿地立法应该提到议事日程

  中国很多地方盲目开垦,围湖、围海造田占用天然湿地,直接导致了天然湿地面积锐减、湖泊调蓄功能下降,洪涝灾害加剧。在制度上,中国的湿地管理是多部门并行的,各部门之间利益难以协调,造成湿地保护与利用、水利工程建设与生态功能发挥之间的多种矛盾。大部分湿地自然保护区缺乏科学规划,其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缺少对湿地保护区功能的综合研究,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能。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法,确定湿地土地所有权,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在制定湿地保护法时将“公众参与”作为立法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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