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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恋人分手为产权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33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3月9日讯(记者 陈月红 通讯员肖建)同居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因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发生纠纷,昔日的这对恋人法庭上再次相见。所幸,经宁乡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

  原告欧某称,她与林某同居分手后,林霸占其房屋拒绝搬出,要求其搬出或补偿60000元。而被告林某则称,他是借用了欧的身份证购买了该房,首付款中欧付了10000元,他

愿意将这笔钱退给欧,但房屋产权应属他。

  据宁乡法院查明,欧、林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并于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1月31日,他们以欧的名义在宁乡玉潭镇购买了一套房,购买价86000元,首付43000元,其余按揭。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欧、林自愿达成协议,即林付给欧29000元,房屋归林所有,欧协助林在限期内办好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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