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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砍死岳母妻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33 南方新闻网

  因家庭琐事砍死岳母妻女

  中山昨日宣判枪决5名罪犯,邻居认为杀妻罪犯平时很有礼貌

  中山古镇古四村村民邓锦堂因家庭琐事砍死自己的岳母、妻子以及女儿,随后再砍伤有过节儿的同乡的家人,造成3死3伤的惨剧。昨日下午,受省高院委托,中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故意杀人犯邓锦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邓锦堂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同日上午,中山市中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对4名经省高院终审的罪犯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故意伤害罪犯黄新,故意杀人罪犯田正红,抢劫罪犯宾红军、张海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4名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邓锦堂,男,36岁,中山市古镇人,中专文化,个体经商,经常与妻子李某争吵,后来李不堪忍受,便带着9岁的女儿住到古镇某村母亲黄某家。2005年4月2日凌晨,邓锦堂闯到岳母家要求带妻女回家,与岳母黄某发生争执。于是,邓锦堂冲入厨房操起两把菜刀欲砍杀黄,妻子李某见状赶紧上去,想要阻止其行凶。邓锦堂不顾两人的反抗,持菜刀朝黄某、李某的头部和手等部位猛砍数十刀,致黄某倒地身亡。接着,邓锦堂又向躺在地上的妻子李某的颈部砍了一刀,致李喉管断裂,当场死亡。

  随后,邓锦堂到其女儿睡觉的房间写下遗书后带回自己家中,脱下血衣和鞋子,洗完澡后,返回其岳母家,抱起女儿小红准备回家。不料小红醒后看到案发现场情景受惊吓,邓锦堂于是将女儿抱回睡房,用挂蚊帐的尼龙细绳将其活活勒死,然后离开现场。

  当日早晨7时许,邓锦堂又携一把菜刀来到古镇冈南村广厚里蔡某明家中,想杀死与其有过节儿的蔡。因蔡某明不在家,邓锦堂遂持菜刀朝正在吃早餐的蔡某明的母亲林某好(61岁)、妻子林某枝(33岁)的头部及左手、林某枝的5岁的儿子蔡某杰的头部连续砍击多刀,后到古镇派出所投案自首。蔡家三人被送医院抢救后脱险。

  检察院首次随案发量刑书

  2005年7月份,中山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对残忍的凶手邓锦堂提起公诉,并且因为其犯罪情节恶劣,中山市检察院首次随案发出量刑建议书,建议中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对邓判处死刑。

  中山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锦堂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其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不予从轻处罚。为此,该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随案发出量刑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对邓锦堂判处死刑。

  一审认定罪犯无精神病

  2005年8月9日,中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曾出示邓锦堂妻子李某的日记,李某在案发前不久还写到与邓锦堂的一些家庭生活片断,字里行间流露着对丈夫的信赖和爱意。不想一向在邻居眼中对人很有礼貌,与妻子感情稳定的邓锦堂,却因琐事冲突,连杀岳母、妻子及爱女。据医学司法鉴定组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说明,邓锦堂无精神病性精神症状。

  中山中院认为,被告人邓锦堂无视国法,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2005年9月12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锦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回放

  故意伤害罪犯黄新男,30岁,湖北省随州市人。2004年10月4日凌晨,黄新及另一名罪犯(已判刑)在中山市石岐区某网吧上网期间,因抽烟问题与被害人谢某、何某发生争执,被保安劝开。后来黄新与另一名罪犯各持一把西瓜刀返回网吧找两人算账。黄新持西瓜刀朝何某的右手臂、左颈部猛砍致何死亡。谢某也被两人追砍,幸亏只是导致轻伤。

  故意杀人罪犯田正红男,32岁,湖南省常德市人。2005年4月18日12时许,田正红窜到中山市板芙镇某村被害人郭某的租住屋,询问其前女友的情况并向郭借钱。但是郭并没有答应借钱,因此二人发生争吵。田正红恼羞成怒,拿起一个空酒瓶猛击郭的头部。又用双手卡住郭的颈部致郭窒息死亡。

  抢劫罪犯宾红军男,31岁,湖南省衡山县人。2000年12月26日上午,宾红军与其他3人经商量及踩点后窜到中山市西区一商住楼内,准备行窃。宾红军及另一名罪犯进入屋内,被屋主许某发现。另外一名罪犯马上压住许某,宾红军持菜刀朝许的头、颈等部位猛砍数刀,导致许某死亡。

  抢劫罪犯张海川男,21岁,四川省剑阁县人。2004年12月6日晚,年仅19岁的张海川来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加油站附近路段准备实施抢劫。当看见年轻女子王某经过时,拖住王某实施抢劫。因王某反抗并大声呼叫,为了不让王某呼叫,张海川便将王拉进路边的水沟,将王的头部压入水中,致王窒息死亡。

  采写:本报记者邱锐泉通讯员李志金

  图:

  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本报记者明剑摄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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