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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佳”电梯夹伤女童案判决 原告与商场各负一半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33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徐智慧通讯员刘天然赵凌)2003年底发生在珠海新一佳商场的“1岁女孩被电梯夹伤案”,近日在香洲区法院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有过错,半数医药费之外,“新一佳”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2003年12月10日晚9时许,郑秋辉带妻子和年仅1岁的女儿到珠海“新一佳”商场购物,在电梯旁的储物柜,郑秋辉放下抱在怀里的女儿,放进自己的物品。这时,刚学会走路

的女儿迈了几步,就走到储物柜后面,站在正在上行的电梯上,马上摔倒在地,左手纤细的手指夹入电梯与扶手之间的空隙,立即被卷入正在运转的钢铁机器。待救出女儿一看,其左手血肉模糊,肌肉外翻,骨头外露。经医院诊断,郑银芯左手2、3掌骨开放性骨折,神经、血管损伤。但“新一佳”仅交给郑秋辉500元医疗费,没有支付后续费用。郑秋辉夫妇多次索要无果后,将新一佳告上了法庭。

  香洲区法院认为,商场亦未在电梯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之郑秋辉夫妇疏忽大意,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判令“新一佳”赔偿原告半数医疗费2952元。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左手留下疤痕,给其心灵造成一定伤害,“新一佳”还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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