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欠债父亲成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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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34 南方新闻网 |
儿子欠债父亲成被告 法院判债务与父亲无关,判决凸显“表见代理”法条模糊之处 本报讯(记者杨秀伟)儿子以父亲工厂的名义欠下了15万多元的货款。这笔债务谁来承担,一审和二审判决截然不同。二审法院最后判债务与老子无关。法官指出,该案件凸显 了《合同法》“表见代理”定义的模糊之处。徐远洋是南海小塘某五金厂的业主,其子徐荣全2003年12月以父亲工厂的名义向南海丹灶某铁料店业主杨添购买了价值21.05多万元的铁料,之后长期拖欠15.3万多元货款,杨添于是把父子二人同时告上法庭。一审诉讼中,杨添后来放弃了对徐荣全的诉讼请求,而只要求法院判徐远洋偿还货款。 但是,徐远洋称,五金厂是其独自开办的,徐荣全并未受雇于五金厂,五金厂与徐荣全毫无关系。一审法院审理之后,判决徐远洋支付欠款15.3万多元予杨添。徐远洋不服判决,向佛山市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之后,推翻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谁是本案的债务人。徐荣全以五金厂的名义向杨添采购铁料,并于2003年12月以五金厂的名义向杨添出具欠条,但没有证据表明这得到了徐远洋的授权,因此徐远洋无需还款。同时,杨添在原审诉讼中放弃了对徐荣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对两人债务纠纷作出处置。 ■法官解疑 有法官指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什么样的理由可达到“相信”的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中院判决显然主张不能因为是父子关系就认定是表见代理,否则会损及公平。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