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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刑诉法和检察院组织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21:50 法制日报

  "我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副市长徐睿霞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党的十六大有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经党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3年8月开始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到目前,试点工作已扩大到全国86%以上的

检察机关。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反映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符合民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政治发展趋势,是人民管理、监督国家事务在检察工作中的体现。这项制度显示出蓬勃的生机和旺盛的生命力,起到了促进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水平和质量;增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理解信任和支持;改善执法环境,促使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有利于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也有利于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经过大范围的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为此,徐睿霞代表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另行规定。"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关监督案件的内容等,做出操作层面上的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可制定单行的人民监督员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全面规定。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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